新浪状告搜狐侵权:一道法律和行业发展的难题
互联网门户模式的恶性竞争给中国科技产业的法律监督和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出了一道难题。2002年1月24日上午,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状告其竞争对手搜狐网站侵权。此案一出,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
公婆争论:网络著作权的两难
资本市场股市泡沫破灭后,商业网站普遍步履艰难,因此为了不多的商业利益,网络业界起诉同行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但是纵观中国业界的各种IT企业之间的侵权案例,没有一宗如今日新浪状告搜狐侵权这般来势迅猛。
在起诉书上,新浪对搜狐提出了4项要求:首先是停止侵权行为;其次,赔款因侵权给新浪带来的商业损失30万元;第三,在首页上公开致歉;第四,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方新浪是先发制人,率先在自己网站发表声明,并拿出部分事实比照。新浪方面主要的侵权诉求是集中在手机短信图片方面。据新浪介绍,近一个月来,搜狐抄袭新浪的手机短信图片已经达到数百幅。仅2002年1月16日一天,新浪短信频道上传的50多幅图片中有30多幅被抄袭。
被告方搜狐也是反应不慢,于同一日的晚些时候出具了网站的声明意见。搜狐方面则称,其网站上的手机图片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由公司设计部门和搜狐公司专门聘请的设计人员创作;二、来源于网友DIY原创。搜狐拥有专职人员制作图片和编辑铃声,另一方面,搜狐短信与有版权的合作伙伴签订正规协议,通过合法程序申请获得人物或卡通形象的使用版权。新浪的指控"纯属捏造"。
看起来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还没有上法庭,两家网站就先在网络媒体宣传上摆开了战场,力图能够控制新闻舆论,能够向对着自己有利的方向倾斜,在以后的法庭辩论上占到先手的优势。
但是据专家声称,双方在法庭上的较量并非如门户模式新闻造势这般简单。既然原被告双方主要的矛盾焦点在于侵权,那么双方势必对侵权事实及其举证有一番争论。
事实上,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在审判中很容易陷入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概念,它指的是作品创作者对出版发表的作品拥有的专有权。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其艺术创作拥有"特殊性",因其流传广泛、知名度高而具有商业价值。
就手机图片这种作品而言,其著作权就和很多IT产权作品一样难以界定。手机图片你会做我也会做,人人都会做,用的工具和手段又都差不多,描绘的对象也可以是同一事物,这样制作出来的作品自然是"形似神似",其"著作特殊性"就很差,这也就很难谈什么"著作权"了。
其次就作品的流传和商业价值来说,手机图片与美术作品也有些不同。到处流传的手机图片不可能像画家徐悲鸿笔下的马一样,让受众建立起一一对应的、鲜明的无形品牌特征。网络的普及,传输信息作品的快捷和多途径,相对地也削弱了手机图片作为知识产权产品的内涵。
数字证据:举证与公证的尴尬
双方控辩的第二部分预计将会在部分雷同的网络内容上展开。新浪网提交的证据显示,搜狐工商财经栏目与新浪网的对应信息极为雷同。有时是原封不动的抄袭,甚至连新浪网的特征信息也不删除,就在自己的栏目对外发布。例如,在新闻内容方面,2001年10月,新浪《福布斯2001中国内地100首富企业家》的网页被搜狐原样照搬。搜狐体育栏目也同样存在与新浪相应栏目的页面信息近似的情况。新浪为此指责搜狐"剽窃"。
这里在法律上就有一个举证的问题。首先,非常麻烦的是,双方涉及到的证据不可避免地都是电子化的"数字证据"。按照我国原来的律法结构,数字证据一般是不能被接受的。然而证据信息化是当前全球各国法律改革的大趋势,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调整。今后,电子证据登堂入室,也将成为一个强有力的证据类别。
我国新修改的《举证法》将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出台为我国司法系统接受电子证据铺平了道路。目前针对高科技企业的法律纠纷和司法取证接受数字证据已是我国的司法界的共识。在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电子商务网站易趣状告欠费网民一案中就已经使用了数字证据,并被法院所接受。
在新浪状告搜狐的案例中,预计双方会各自找出网络雷同内容、页面的原作者,从时间、制作方式、编程习惯等方面力证。但是除此以外,要正式把数字证据搬上台面,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公证。
夹在两家网站当中,公证部门将会变得极为尴尬。它的偏向将决定案例最终的走向,地位极其微妙。"如果它给新浪的网页公证,那么证据一上法庭,搜狐必败;同样,如果公证部门给搜狐公证,新浪的这场官司也是输定了。"
由于主持公证的部门在法律上负有审查责任,新浪和搜狐两家又都是知名的网络企业,公证内容又如此近似,公证部门很可能根据互斥性原则,两家都不给公证,而把这道难题留给法院来解决,即任凭原被告在法庭上辩论,最后由法院来裁决。这在司法上也不是没有先例的。
反不正当竞争:IT内容制作的恶性循环
新浪和搜狐的纠纷几乎招招直指中国传统法规网络应用的薄弱点。除了知识产权保护、电子信息证据的采用外,网络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范也是网络法规约束的一块空白点。
新浪说每位专业人员创作一幅短信图片的平均时间大约需要30分钟到数小时,"而抄袭几乎不担负人力、时间成本。"搜狐从新浪抄袭来的作品为搜狐带来了可观的商业利益,却未为此支出任何的创作成本。
新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指证搜狐此类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侵害新浪网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就法院而言,能不能把这种行为判定为"不正当竞争"是要极其小心,费思量的,因为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内容抄袭并非仅仅限原被告双方,也不是门户模式的特有。不顾知识产权的雷区,内容借鉴和模仿是IT行业的一个通病。
坊间流传,网易的创始人丁磊有句"名言","网络上所有的东西,只要放在我们的社区里浸一浸,就是我们网易的。"不管这种流言是真是假,至少它说明在网络精品信息内容严重匮乏的今天,网络企业在内容制作上贪图省事,不愿多花力气,是个不可辩驳的事实。我们有的往往只是一些形式的改革,IT从根本上缺乏一个高质量、有深度,原创性,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内容制作队伍。
即使我国是大陆法系,以往案例在审判中的作用不是最重要的,但是,如果法院把一个案例判定为"不正当竞争",日后肯定有人会引用这个案例,这样也就仍然会对整个网络制作的行业产生影响。
法律制定上有个"法不责众"的规则,即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到执法的难度,如果一项法规出台,执行起来非常难,或者根本执行不下去,那么很可能立法的出发点就有问题。在判定搜狐与新浪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时,就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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