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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刻不容缓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2日 11:45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3月22日电 新华社记者俞丽虹 一家专业电子商务网站,在其主页上标明“网上商品质量,本站概不负责”;顾客填写了一份信息登记表之后,个人电子邮箱里频频出现“垃圾邮件”……作为网上消费者,你是否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正在受到侵害?

  “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日前举行的“面向21世纪消费者权益保护论坛”上,许多学者专家大声疾呼。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升温。国家信息产业部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超过2000万,B2C网上交易金额也从1999年的700万美元猛增至4000万美元。据估计,3年后我国B2C网上交易金额将突破30亿美元。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但是由此引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去年,上海消费者对于网上违规经营行为的投诉量急剧增加,成为各级消协和工商行政部门受理的新热点。而据美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9年企业和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受骗的金额高达32亿美元。

  “我也是一个网民。为了成为国内某家个人电子商务网站的会员,网站曾要求我提供自己的email地址。结果,毫不相干的‘垃圾邮件’开始不断出现,甚至还有许多内容不健康的信息。”对于侵害网上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上海市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的唐民皓感受深切。他认为,由于在线交易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其中,隐私保护就是较为突出的一项。

  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不会询问顾客的姓名、地址和月收入等,所以隐私保护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个人电子商务活动则完全不同,网上消费者一般都需要向注册网站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然而对于这些个人资料,不少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措施,加以保密,有的甚至还擅自将用户信息出卖给其他网站,谋取暴利。美国国家消费者联盟的一份调查报告就显示,64%的美国互联网用户认为网站将共享他们的个人信息;59%的用户担心网站在他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

  此外,部分企业利用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的好奇心,发布虚假、夸大的广告信息,推销商品;有的企业则利用网络经营的特殊技术,隐蔽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使不少消费者受骗上当,达到企业敛财的目的。

  “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未雨绸缪,先行一步。”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高级律师沈伟民认为,电子商务在我国刚刚起步,随着网上交易的不断发展,这一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必然会大量涌现。目前,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例如对于隐私保护,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他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动手,制订出相应的措施,为电子商务建立起必要的“游戏规则”,给网上消费者撑起一把“保护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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