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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的混乱,数字音乐工业已经走投无路,已经使得任何新公司涉足在线音乐领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不幸的是,音乐界的人们拒绝澄清这种不确定的问题,拒绝回答一些基本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国会、网上和公开辩论中被提出,但从来没有人给出过答案。 1)音乐爱好者可以在任何数字设备上听他们自己购买的CD吗? 1992年,美国国会制定了《音频家庭录制法》,给消费者以把CD拷贝到磁带上的权利。现在到了数字时代,问题是我们有了新一代录放音设备,如个人电脑和MP3播放器。每一种新设备或数字格式都要引发一轮关于消费者是否可以拷贝他们喜欢的音乐的争论。 不应该把国会允许消费者使用新设备听音乐的法案割裂开来理解,应该一次性澄清版权费用,给消费者以在任何设备上拷贝和欣赏他们购买的音乐,以及改变音乐格式的权利。 2)音乐购买者可以把音乐存放在他们最方便存取的地方吗? 数字音乐的优点就是可以非常方便地“携带”,我们再也不必老是随身携带自己喜欢听的一大堆音乐CD了。想象一下吧,你能够从PDA、电话、汽车或任何你去的地方存取个人音乐。随着网络世界的到来,这种可能性会变得越来越现实。 不幸的是,版权法的制定者不可能预想到这种情形,所以就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论。人们用血汗钱购买了音乐制品,并最大限度地去欣赏它们,本应受到奖赏才对,应该确保他们有在最容易存取的地方放置自己音乐的权利,应该鼓励那些推出帮助人们更快或更好欣赏音乐的技术的公司。 3)CD购买者拥有自己音乐收藏品,他们还要为此额外付费吗? 如果你买了一辆福特汽车,你希望开着它到处跑而不必再付钱给福特公司吗?如果你买了一本平装畅销书,当你在某处看书时还要另外付钱,你会感到惊奇吗?你能想象任何已经完全属于你的产品,将来竟会再次让你交钱吗?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音乐CD,消费者以为已经买了的CD,最近却发现需要为他们存放在网络上的音乐付钱。难道消费者真的必须永远为买了的音乐付钱吗?音乐购买者有权利要求澄清这些问题。或者是应该在CD上加以适当的标签,预先告诉消费者将来还要付钱,或者是消费者应该一次性付清所有的费用,不管今后在什么地方听他们的音乐。这是消费者起码应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可以理解为什么这三个问题得不到答案,每个问题都涉及消费者权利和商业利润这对矛盾。数字音乐运动的未来有赖于保持音乐消费者的购买热情,我们要让他们放心,他们购买的音乐在数字世界里可以使用,不会被迫反复交钱。是国会站出来为消费者说话的时候了,否则在线音乐交易就不可能繁荣。(肖佐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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