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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史炜有关TD-SCDMA观点的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9:48  新浪科技

  8月7日,新浪科技发表署名为金朝的摘编观点文章,标题为“史炜称TD产业化出现严重失误 建言今年勿发牌照”,该文有关观点引自《中国经营报》于7月31日刊登的史炜本人所撰写文章,原标题为“3G面临严峻命题发展模式与有效竞争如何确立”。《中国经营报》是新浪合作媒体,新浪拥有合法转载其内容的权利。特此说明。

  以下为新浪科技原文: (应史炜要求,新浪科技已于8月9日零点删除该文)

    新浪科技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研究电信的知名专家史炜在《中国经营报》上撰文称,中国的运营商体制需要的是需要的不是革命性的创新,因而反对拆分中国移 动和弱化中国移动;另外,他表示,TD-SCDMA这类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管理程序上出现了一系列失误,因此,建议今年年底千万不要发牌照。

  TD-SCDMA研发管理程序出现重大失误

  对于TD-SCDMA,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产业研究室主任史炜说,我和前面发言的国务院发展中心专家的观点有些不一样,他主推一定要发展TD-SCDMA,包括他也列举了大量的数据资料,且技术方面的数据和依据非常充分。我这一段时间也了解很多TD-SCDMA的情况,我得到的信息与他的结论正好是反的。

  不同角度会得出不同的角度,比如我们认为TD-SCDMA最先进的地方在于智能天线,但有的人认为TD-SCDMA最丑陋的地方就是智能天线。

  史炜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从来都认为TD-SCDMA是一项重大的技术和先进的科研成果,它能充分体现中国在高技术产业中的发展水平,体现出国家的竞争优势,体现出中国人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但是,当前问题的核心不是TD-SCDMA的技术问题,而是在推进TD-SCDMA商用化、市场化、产业化的体制上,在TD-SCDMA测试的操作方式上,在针对TD-SCDMA这类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管理程序上,在与其他标准竞争的策略上,我们出现了一系列的失误,甚至是重大的失误。

  过去,中国人一直信奉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但是在开放的市场体系下,这种观点已成为阻碍中国人发展的最大绊脚石。

  最优的技术不等于能变成最优的产业

  史炜批评说,目前,赋予TD-SCDMA的责任太大了,现在TD-SCDMA使大唐移 动公司背负的道义责任远远大于背负的技术责任,这种道义责任就是国家赋予他的所谓国家战略的责任、院士赋予的国威责任,这些责任很多都变成紧箍咒。中国缺不缺技术?不缺技术,而是对道义和有效竞争间的平衡关系没有把握好。单就TD-SCDMA而言,如果仅从指标来看,和其他3G标准,与WCDMA、CDMA2000,以及最近被大力推崇的Wimax的水平不相上下,但是,在大唐移 动公司它为什么不能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呢?这是需要我们要认真反思的一个大问题。

  我坚持认为,在有效竞争体制不匹配的情况下,最优的技术并不等于能变成最优的产业。有时候往往不是最优的技术,但在有效的配比和竞争环境下,就变成产业和产品了,这一点华为是最典型的案例。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反复提到:“华为是最优秀的研发公司,后来我发现是错的,我发现华为不是最优秀的研发公司,甚至它的研发能力比不过大唐,但华为是中国最优秀的营销公司,通过它的高端技术员把所有技术集成、消化引进,在最短时间,哪怕不成熟,也推向市场,让市场先睹为快,然后变成产业。”这里就引伸出在中国什么叫有效竞争?

  建议今年年底别发TD-SCDMA牌照

  对于今年年底前发TD-SCDMA牌照的呼声,史炜称,前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领导的意思是越早发越好,我曾经也想今年年底就要发,但我现在认为,今年年底千万不要发。发完以后,用它干嘛?

  他认为,在技术不是很成熟的时候,千万不要急。

  史炜还说,我曾有一个想法,就是我们要算账就先算算大账,如果TD—SCDMA真的有问题的话,也要经过更大范围的测试来定论,在实践中暴露问题,在实践中找问题,在实践中改造和完善它,因为这曾经是中国人创业的精髓和法宝。但是,既然讲实事求是,讲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我们今天也不能违反客观经济规律,不能让不行的技术硬上,也不能让有发展机会的技术胎死腹中。

  他表示,“我曾认为对TD-SCDMA总要给他一个机会,因为他终归是我们中国自己的标准,拿出去练,练一年不行就下马,再换别人也不迟,让四个运营商,每人发一个牌照,大家边干边修补,但现在仔细想这样是不行的,这样做,一旦不行,造成恶劣的影响和所花费的钱、耗费的资源可能会更大”。

  他强调:科学就是科学,不能自我欺骗。当你推出一种竞争行为的时候,你一定要看它在产业发展上是否行得通。

  “分拆运营商论”过于情绪化、理想化

  对于电信业重组,史炜则表示,现在大家都在指责移 动市场,指责中国移 动集团因规模太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公司,而弱化了可能存在的竞争环境,并使过去所谓的双寡头垄断(中移 动与中联通),演变为单寡头垄断。于是,许多人呼吁应改分拆中国移 动,至少也应消弱它在市场的控制权。

  他认为,其实,分拆中国移 动,弱化中国移 动,这本身在制度上都是不合理的。我们现在在体制上,需要的不是革命性的创新,需要的是过渡性的改良式的创新。

  他说,“事实上,我是国内第一个提出分拆中国移 动的人,而且是在一个规模很大、规格很高的会议上提出来的,当时就引起了一阵骚动,会场上,支持者掌声如雷,反对者嘘声起伏,会后,听说还有操刀手专门撰文驳斥我的分拆论”。

  “但是现在,深感我提出的分拆论过于情绪化、理想化了。如果简单的分拆能解决所有的体制问题,那么,我们的改革就太容易了,我们可以分拆中国移 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力集团、中国民航,甚至分拆掉那些干预度过高的政府机构。但事实并非如此”。(金朝)

  注意:该文观点来自史炜刊于《中国经营报》文章。

  以下为《中国经营报》原文:

  史炜

  我们在强调有效竞争的时候,首先应该把它的概念搞清楚,以避免使竞争陷入纸上谈兵。

  如果从竞争的形态上对有效竞争做出定义,它应从三个层面看有效竞争,首先是实用

  角度,其次国际合作的角度;第三是产业发展的角度。显然,3G时代,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作为一个希望能够尽快追上国际技术先进国家的追赶者,我们在竞争态势上和竞争体制上不能完全采取绝对的公平,必然要突出中国自身的特色,比如类似于像3G标准、TD-SCDMA标准,可能会采取一些行政的竞争手段、市场竞争手段相组合的方式,这其实就是适合中国电信业发展的有效竞争模式。

  从国际化的角度看中国电信业有效竞争的内容

  当前有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在围绕电信技术,围绕整个高技术产业发展过程当中,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有效竞争恰恰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个不平衡、不公平、挤压式、剥削式的待遇。因为发达国家的高端技术、最前端的技术,实际上跟发展中国家是非对称、不对接的,既便实现所谓的WTO框架下的市场公平准入,但在技术上基本不存在公平、对等的与市场准入相统一的标准和原则。发达国家不会拿最高的技术和我们做任何交易,他只是拿它的低端技术和我们做交易,并占领我们的市场,而它的低端技术到我们国家就属于高端技术了,这种交易本身是不平衡的,实际上也谈不上有效竞争。但是,在现行国际竞争中,发达国家却宣称这就是有效竞争,你若非向它要最新技术,它就说你拿国内垄断排斥外来者,以行政干预破坏WTO开放准则。但是,这种格局任何发展中国家暂时都无力改变,也没有能力去改变,因为这就是实力的抗衡,是原子弹与土地雷之间的较量,在特定的背景下,我们只能拿我们的高端和它的低端对接,所以,在国际市场层面上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公平,也谈不上存在有效竞争。

  那么,存不存在政府的行政垄断呢?我认为肯定有政府的行政垄断并存在一整套的操作手段。只要非公平的所谓有效竞争还存在,政府的行政垄断及其手段肯定是特定环境下的竞争行为。所以我们现在不能用简单的经济学中的竞争理论、简单化地、理想化地来探讨竞争模式,有效只能是针对起着主导地位利益集团之利益最优的有效,所以,幻想者们期待的有效竞争模式根本不存在。无论是3G时代还是2G时代都是不存在的,这是第一点,是从国际竞争的不平衡看有效竞争的内涵。

  从国内电信业竞争环境看有效竞争

  从国内发展的角度,有效竞争也同样存在它的公平性问题,现在大家都在指责移动市场,指责中国移动集团因规模太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公司,而弱化了可能存在的竞争环境,并使过去所谓的双寡头垄断(中移动与中联通),演变为单寡头垄断。

  于是,许多人呼吁应改分拆中国移动,至少也应消弱它在市场的控制权。其实,分拆中国移动,弱化中国移动,这本身在制度上都是不合理的。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发展中的一些特殊性的东西,有时,你不打破平衡,就不可能有突破。当平衡和突破相对之间的距离拉大以后,抑制了有效平衡的时候,我们需要的是协调机制,而不是革命性的机制。

  事实上,我是国内第一个提出分拆中国移动的人,而且是在一个规模很大、规格很高的会议上提出来的,当时就引起了一阵骚动,会场上,支持者掌声如雷,反对者嘘声起伏,会后,听说还有操刀手专门撰文驳斥我的分拆论。

  但是现在,深感我提出的分拆论过于情绪化、理想化了。如果简单的分拆能解决所有的体制问题,那么,我们的改革就太容易了,我们可以分拆中国移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力集团、中国民航,甚至分拆掉那些干预度过高的政府机构。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现在在体制上,需要的不是革命性的创新,需要的是过渡性的改良式的创新。对中国国内市场化的演进脉络来讲,3G出台以后,我们同样面临一个非常严峻的选择,这就是国内的有效竞争是什么?这一点,我和前面发言的国务院发展中心专家的观点有些不一样,他主推一定要发展TD-SCDMA,包括他也列举了大量的数据资料,且技术方面的数据和依据非常充分。我这一段时间也了解很多TD-SCDMA的情况,我得到的信息与他的结论正好是反的,当然,我尚未更细地对每一个技术环节进行深入了解,更多是从终端用户的反馈和运营商的态度来分析TD-SCDMA。比如我可以跟电信运营商了解,可以跟设备制造商了解,甚至一些海外电信投资商,从不同角度来做判断,比如我们认为TD-SCDMA最先进的地方在于智能天线,但有的人认为TD-SCDMA最丑陋的地方就是智能天线。

  谈技术竞争的时候,对不同的技术标准一定要考察它对整个中国产业的发展是否是最优的?如果不是最优的话,那么这个有效竞争就是失效的,所以最近一些专家不断地谈一个问题,即:30年前,为什么要讨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觉得今天谈有效竞争,谈中国3G时代的产业发展模式,确实要回顾30年前刚刚搞改革开放时为什么要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今天对待3G问题,究竟是如何选择发展模式,采取什么样的竞争策略,我认为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方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从来都认为TD-SCDMA是一项重大的技术和先进的科研成果,它能充分体现中国在高技术产业中的发展水平,体现出国家的竞争优势,体现出中国人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但是,当前问题的核心不是TD-SCDMA的技术问题,而是在推进TD-SCDMA商用化、市场化、产业化的体制上,在TD-SCDMA测试的操作方式上,在针对TD-SCDMA这类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管理程序上,在与其他标准竞争的策略上,我们出现了一系列的失误,甚至是重大的失误。过去,中国人一直信奉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但是在开放的市场体系下,这种观点已成为阻碍中国人发展的最大绊脚石。

  如果从有效竞争的角度讲,谁能说不做TD-SCDMA就是放弃国家战略、放弃自主创新、放弃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实不是这样的。实际上,我们在很多方面,赋予TD-SCDMA的责任太大了,前些天我在我的博客写了一篇东西,我认为现在TD-SCDMA使大唐移动公司背负的道义责任远远大于背负的技术责任,这种道义责任就是国家赋予他的所谓国家战略的责任、院士赋予的国威责任,这些责任很多都变成紧箍咒。中国缺不缺技术?不缺技术,而是对道义和有效竞争间的平衡关系没有把握好。单就TD-SCDMA而言,如果仅从指标来看,和其他3G标准,与WCDMA、CDMA2000,以及最近被大力推崇的Wimax的水平不相上下,但是,在大唐移动公司它为什么不能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呢?这是需要我们要认真反思的一个大问题。

  我坚持认为,在有效竞争体制不匹配的情况下,最优的技术并不等于能变成最优的产业。有时候往往不是最优的技术,但在有效的配比和竞争环境下,就变成产业和产品了,这一点华为是最典型的案例。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反复提到:“华为是最优秀的研发公司,后来我发现是错的,我发现华为不是最优秀的研发公司,甚至它的研发能力比不过大唐,但华为是中国最优秀的营销公司,通过它的高端技术员把所有技术集成、消化引进,在最短时间,哪怕不成熟,也推向市场,让市场先睹为快,然后变成产业。”这里就引伸出在中国什么叫有效竞争?其实,我们的有效竞争并不是要搞成现在这个样子,像怪胎似的。但它确实说明,创新需要条件,有效竞争也要条件,谈3G时代的竞争更需要条件,所以,今天各位专家与其都在谈竞争格局不如先定义清楚有效竞争是什么。

  从产业发展来看有效竞争

  我认为这是更现实的问题。3G以后,我国的电信市场究竟是怎样的竞争格局?我至少看不出任何“光明”前景,因为3G现在卡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上,就是牌照发放的问题上。前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领导发言的意思是越早发越好,我曾经也想今年年底就要发,但我现在认为今年年底千万不要发,发完以后,用它干嘛,在技术不是很成熟的时候,千万不要急。我曾有一个想法,就是我们要算账就先算算大账,如果TD—SCDMA真的有问题的话,也要经过更大范围的测试来定论,在实践中暴露问题,在实践中找问题,在实践中改造和完善它,因为这曾经是中国人创业的精髓和法宝。既然讲实事求是,讲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我们今天也不能违反客观经济规律,不能让不行的技术硬上,也不能让有发展机会的技术胎死腹中。所以我曾认为对TD-SCDMA总要给他一个机会,因为他终归是我们中国自己的标准,拿出去练,练一年不行就下马,再换别人也不迟,让四个运营商,每人发一个牌照,大家边干边修补,但现在仔细想这样是不行的,这样做,一但不行,造成恶劣的影响和所花费的钱、耗费的资源可能会更大。科学就是科学,不能自我欺骗。所以,从产业的角度,谈竞争格局的时候,我们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当你推出一种竞争行为的时候,你一定要看它在产业发展上是否行得通。

  实际上现在运营商的战略,包括中国移动的战略、中国电信的战略,其他几家公司的战略我都看过,也在思考。但现在我发现很多战略的制定不是建立在产业发展基础上的,仍是建立在一种企业个体行为发展的基础上,更多的是建立在类似于行政目标的发展基础上。我们发展任何一个产品,它的产业基础究竟是什么?今天大家都在谈产业链,比如谈3G时代,我们勾画了很多3G时代的产业,国务院发展中心的同志在他的发言中画了一个TD-SCDMA发展优势图,非常好看,但由七晶体延伸出的七个产业方向,能否像蜘蛛网一样衔接其他的产业环节和价值链中,实际上我是找不到的,如果这个蜘蛛网搭不起来的,TD-SCDMA的价值链和产业链均可能因为太短而竞争乏力。现在许多人还只是在理论上做一个非常好的产业模型,但我们真正在操作产业链上,其实尚未做一个很好的报告。我作为研究者,也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报告。这也就是说,在3G时期的竞争格局,我们还没有找到目标点的,找不到现实的目标点,也就找不到现实的对策,更谈不上去建立有效竞争体系。

  史炜发布博客文章称新浪科技侵权要点:

  1、未经我的授权,善自使用,严重侵犯了我的版权(我在博客上对版权问题有显要说明)。而以往新浪对我版权的侵权,也达数次。我要求新浪支付我的版权费用并承担文章在网络中扩散造成的损失。

  2、新浪对我的文章断章取义,恶意篡改,为了新浪网利益恶性炒作,其篡改后的文章,影响恶劣,已在政府有关部门、大唐移动、中兴、华为等公司给我造成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和恶果,对我作为政府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公信度、我所在单位的公信度、诚信度,我作为学者的公正性,研究问题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及我本人作为学者的形象,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伤害。对此,我在充分取证后,将会视实际伤害程度,追究新浪科技对我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并要求新浪以最有效的方式消弱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3、由于上述第二条原因,新浪科技已造成我与原有研究委托单位之间的信任危机、诚信和公正危机,由此,对我和我所在的研究所(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造成的研究工作和研究项目承接工作的影响,将追究新浪科技的经济损失。

  4、对新浪科技在发现问题后,肆意解脱责任,不负责任的公司行为予以强烈的谴责。

  5、我已正式授权律师行,对新浪科技的上述问题予以起诉,并正式授权公证部门对新浪的侵权行为予以取证公证。新浪在我的这篇文章登出之后,若进行任何消证灭证行为,均视为对我的进一步伤害和侵犯,我将保留对新浪更多的法律诉讼权力。

  6、从即刻起,新浪科技如果再通过第三方(新浪已通过信息产部研究员人员劝说我)人员和单位对我施加压力,我将以此作为新浪科技对我做出的新伤害,并对此行为予以法律上的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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