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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讲座在京举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 14:42 新浪科技

  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在北京市中国科技会堂举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讲座。该条例在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8号总理令对条例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施行。

  会议中,国务院法制办金武卫处长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了讲析,他说:“条例共27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保护、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免除以
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关于权利限制方面,条例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合理限制。一是,合理使用。条例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网络环境,规定了包括为课堂教学、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目的在内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作品的合理使用。(第六条)此外还单独规定了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的合理使用制度。二是,法定许可。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条例结合我国实际,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其一,为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其二,为扶助贫困设定的法定许可。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免除,条例借鉴国际上有效做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或者搜索、链接服务,或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以向服务对象提供,在符合相应免责条件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免责条款的出台将会充分发挥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作用,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

  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一度也被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定”,为了不影响公众对其效力的认识,把它等同于一般规范性文件,条例最终采用了现在的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也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意见,包括:1、涉嫌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研究。2、借助网络环境发展的产业和所需的法律环境。3、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完善机制面对国际挑战。4、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另外,北京市版权局王野菲副局长与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三庭陈锦川副庭长分别讲述了《条例》颁布以后对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影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与发展的又一大举措,网络版权联盟针对此次立法中相关条款,总结并提出了《条例》中通知与反通知的要件构成及规范,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在此次讲座中针对如何规范版权市场,以及如何加速产业链的形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她说“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良性发展,鼓励网络创新,内容产业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网络版权联盟作为产业的推动者也肩负着这一责任。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于2005年1月28日成立,是由网络运营商、内容服务商、著作权人三方共同发起的自律性组织。联盟旨在促进信息内容产业的良性发展,确立网络运营商、内容服务商、著作权人认同的同盟规则,通过行业自律,规范与维护数字内容在网络中的使用和传播;促进互联网与版权领域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推动相关立法进程;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2005年9月3日在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互联网企业联合签署发布《中国互联网版权自律公约》,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签署140多家。

  网络版权联盟在今年2月24日推出互联网企业采购正版影视作品的行动,9月份将开展并推动“网络版权保护重点单位”的行动,联盟在推动行业自律的同时加强对版权人的作品的保护,将同时开通‘网络版权保护重点单位的通知送达’快速通道服务,开通网络版权保护举报有奖的活动等具体措施,推动互联网行业正版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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