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许可证经受市场考验 自由软件风险被夸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18:13  人民网

  文/倪光南

  2006年3月20日,美国联邦法官驳回了一起针对自由软件GPL许可证的“反垄断”诉讼。法官裁定:按照GPL许可证,某些软件可以复制、修改、重新发行而不违反软件的版权保护,GPL这种做法,鼓励了而不是阻碍了自由竞争和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发行,它使消费者直接受惠,包括得到更低的价格,能更好地掌握软件和作更多的创新。

  对此,自由软件基金会(FSF)的执行董事评论说:“FUD论”(即对自由软件的“恐惧、不确定、怀疑”的论调)攻击GPL,说它从来没有在法院受到考验,似乎这是GPL的弱点。但法院的这个结论给了再清楚不过的回答。问题很简单,如果你不接受GPL条款,那么你对于GPL所覆盖的具有版权的作品就没有权利。GPL是一个软件许可证,它不是一个合同,它从(软件)版权持有者那里将(软件)许可授予用户。

  显然,这一裁决是对中外“FUD论”的沉重打击。不久前,在中国出台的一份关于开源软件知识产权的研究报告(《报告》),就夸大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风险,企图使政府放弃支持开源软件,放弃基于Linux等开源软件发展自主基础软件的努力;《报告》要求“由市场来决定”,维护基础软件领域现存的垄断格局。

  对此,我们曾经指出,迄今为止,除了SCO状告IBM的诉讼还未有结论以外,还没有哪个Linux的用户因使用Linux受到知识产权诉讼的困扰。关于软件专利风险问题,我们认为,任意扩大软件专利保护,将对一切软件欠发达的国家造成威胁而不仅仅是对开源软件。这次,状告GPL许可证的失败更证明了开源软件在法律上的稳固地位。

  最近我国某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收到的回复是:采用“Linux系统请出具未修改Linux内核、未使用开源软件、不遵循GPL协议的声明”。目前还不知道这个针对开源软件的“三不”条款来自何处?有何“依据”?但显然属于“FUD论”的范畴。作为软件欠发达的中国,理应更欢迎开源软件,但很不幸,中国的“FUD论”甚至比发达国家更为盛行。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霸王条款”,例如从上述美国联邦法官的裁决可以引伸的结论是:如果不允许修改Linux内核、不允许使用开源软件、不允许遵循GPL协议,那么,其结果就会阻碍竞争,使消费者直接受损,包括不能得到更低的价格,不能更好地掌握软件和不能作更多的创新。

  我们相信,GPL许可证经受法律考验一事,将提高人们对“FUD论”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排除“FUD论”的干扰,使中国各界更坚定地支持开源软件,推动中国软件业的自主创新。(编者:作者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新浪科技注:本文首发人民网,作者本人授权新浪网转载并发布此文,如有转载,请与作者本人或人民网联系。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