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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案新添网络证据 侵权案二审昨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0: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5日电 持续近一年的“刘翔肖像权官司”昨日二审开庭。新京报报道,这是刘翔提出上诉后的首次开庭,被上诉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称“精品”)在法庭上几次对刘翔的律师及所在律所提出抗议,认为其此前联合田协召开发布会的行为已经超出职权范围,刘翔的律师也以一万余字的上诉状相对应。

  用投影仪分解“刘翔封面”

  刘翔的律师准备了一万字的上诉状,还搬去投影仪,将上诉的事实、理由一一展示,还将涉案的“刘翔封面”进行分解说明。

  刘翔的律师说,“精品”千期专刊共计370个版,其中只有4个版与奥运会有关,且只有一个版与刘翔有关,但是该期专刊实有238个广告版。他认为,精品将刘翔的照片作为专刊标志和封面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是在利用刘翔的肖像传播消费信息,应属以赢利为目的。

  “精品”的代理人称“千期专刊”只是正常新闻报道,她表示,对方连最起码的报纸编辑出版都不懂,“千期专刊”涉及各行各业,不是奥运专刊,更不是刘翔的个人专刊。

  法院未当庭认定新证据

  刘翔的律师昨日还向法院提交了12份新证据,其中包括一份刘翔方面委托搜狐体育频道进行的网上调查。

  该调查的数字显示5983位网友中66.5%的人认为看过“精品”千期专刊封面,会误认为刘翔在做广告。

  但“精品”方和中友百货都认为,该封面刊登中友百货促销广告是报社独立的广告发布行为,与刘翔肖像没有关联性。法院合议庭没有当庭认定此份证据,表示在合议之后再做确定。

  “精品”证明其有新闻报道权

  刘翔的律师称,从“精品”报社的事业法人证书可看出,该报社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刊载新闻,应界定为广告类期刊。

  “精品”的代理人特意提交了国家出版署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并表示对方所说的《事业法人证书》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相当于工商局给企业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报纸出版许可证》则相当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持有此证即是依法享有新闻报道权的新闻媒体。

  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一中院没有当庭宣判。(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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