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文: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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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14:40 新浪科技 | |||||||||
![]() 图为: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所长助理刘俊海。(骆磊 摄)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科技图片 新浪科技讯 8月26日下午2点,由新浪科技和博客中国主办的“本国软件界定与采购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共同探讨本国软件的现状与发展,界定和明晰本国软件及其采购问题,为产业与民族的发展尽一份微薄之力。图为: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所长助理刘俊海。(骆磊 摄) 以下为其演讲全文:
刘俊海:第一个问题谈谈政府采购法和本国软件业发展之间的内在关系,我们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绝对要采购中国造的工程服务的问题,不是在同等条件下还可以优先选,但是有三种情况,一个是于是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如果买微软一个操作软件,需要1千块钱,买你的软件需要100万,他就可以不买你中国的软件,但是如果产生不是这么很大,还没有达到一个商业条件不合理的程度,还得购买中国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第二个是未在中国境外使用,包括海外的企业和使馆等等,这块我们尽量占领,但是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主要的话题。第三个是法规有规定的。所以我们研究的问题解决,这三种例外在什么情况下会存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有可能,刚才我看到一个同志,写文章,发言的时候,谈到院外活动,这个有可能改变一个部门的行政规章,或者部门规章的写作的思路,但是我想根本上,要改变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仍然是很困难的。所以这个规定解决按照我们暂不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指导思想去写这条的。因为我从99年加入这个政府采购法的工作小组,一直到2000年出台,当时形成的共识就是按照我们暂不加入这个思想去写的,我们加入世贸是2001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在后,我们既然入世以后仍然这么写,说明我们执法机关是慎重考虑,但是我们在积极的研究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问题。现在在什么情况下,对我们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什么时候加入,需要考量的因素有哪些,包括对软件开发商,占领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究竟能够提供多少空间,另外我们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能够让我们政府采购资金能够节约多少,比如说采购微软软件,或者其他软件,也可能是一个考虑因素。另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增强我们政府采购协议。 所以我就想,这几个因素还是值得进一步研究。你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我们的软件供应商你怎么占领美国的市场呢?你要想占领美国的市场,你就得把你的市场打开,让人家进入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我们有许多有竞争力的产品,特别是玩具,家电,衣服,这可能是外国消费者市场当中很有竞争力的产品,但是不会成为外国政府采购市场当中有竞争力的产品,外国政府他会买你的玩具吗?会买衣服吗?这是我们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为什么没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为什么按照第十条去写的一个思想。 另外我看到信息产业部在2002年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这里边也是很不错的,就是47号文,这个里头在文件的第三部分,主要政策措施里头,第二说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所以这个也没有说优先采购,这个没有任何的回旋的余地,刚才倪光南先生和殷志鹤先生谈到47号文提到一个目标,就是销售额达到2500亿,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60%,这个不一定就是政府采购市场了,这块也可能是整个商业的市场,企业的市场,消费的市场,但是肯定把政府采购市场考虑在内,如果是政府采购市场应该是100%的占领,没有一个优先的问题。这是现行规定的这么一个理解。但是商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约束,一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中石化,他对微软巨额的采购,数量非常大,这块来说我们政府采购法是无能为力的,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政府采购人,也仅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目录之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行为,所以从主体上来看,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不受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这是一点。在这里我又想起,政府采购法的目的是干什么,这个需要我们认真的考虑,因为这个也和我们扶持,推动本国软件业发展也直接的关系,是省钱吗?现在大家认为政府采购法解决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采购资金,为纳税人省钱还有一个促进廉政建设,反腐败,但是这个理解是片面的,还有一个历史使命解决培育政府采购市场。但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怎么去理解,我不是一个狭隘的民族主义者,但是我认为,刚才这位方先生谈到的一个数据,美国的政府在美国软件业发展的初期,美国的政府担当了一个主要的地位,所以我就把它作为政府作为一个责任。既然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的政策,这个实际上也隐含了要优先维护我们国内供应商利益的这么一个原则。 第二个问题就是国产软件在内的本国的货物,工程服务,如何去确定。关于这个问题,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说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本来有一个政府采购法的草稿里头,本来我们试图界定一下什么是本国的工程,本国的货物,本国的服务,原来提出一个标准,一个是注册地,如果你是在中国注册的,属于中国的企业法人,这个可以考虑你是中国的供应商,后来又加了一些若干的因素,说你如果是生产,或者组装产品的,而且部分的原料和材料,是来源于国外的,这个比例大概是50%以上。但是究竟是50%,还是60%好,这个也没有经过论证,也有争论,所以后来干脆就没有写,说这是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来决定的问题。为了使政府采购法尽快的出台。说没有必要,可以留在以后国务院行政法规当中去研究。当时对于国产的服务还有界定,外国一个公司在中国注册的,结果99%的人是非洲的利比亚人,你说这是中国的供应商吗?这就不是。如何界定本国的后工程服务,这可能影响到我们民族产业的健康的发展。 最近财政部可能也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可能9月初我要参加一个专家论证会,我想大家有什么好的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都乐意转达。我本人是想从两个标准上去界定本国的软件或者其他的服务,一个就是供应商的国籍,一定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不管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也好,中国的企业法人这个没有争论,他可以确定一个纳税的义务,可以向我们中国纳税。外国的一匹马,到中国来,用一只毛笔,说我是中国的斑马,我看就不是,这是国籍因素,但不是唯一的。第二个因素,在中国注册的公司里头,他创造的附加值究竟是多大比例,我想最保守的数也得50%以上。我想有了这两个标准,会明确一些。如果你有一些国外软件开发商,如果觉得我也是你中国的供应商了,你在中国加大研发设备,雇佣中国的科研人员,加大中国的软件开发的附加值,那也可以,通过这两个标准要求,可能起到一个导向作用,究竟有没有第三个标准,要怎么去完善,大家都可以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因为这是有关广大供应商的切身利益。 第三个大的方面就是,如何提高软件供应商的中标率,如何占领政府采购市场的份额,我想一个就是要提高我们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特别是知情权的意识,第二点要切实加强细节管理,第三个就是依法的应用事后救济的途径,包括诉权等多个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个权就是知情权,强调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跟证券市场是一样的道理。公开就是透明原则,是一回事,透明不仅仅是指政府采购法是公开的,而且主要又指政府采购的信息是公开的,另外还包括要鼓励供应商全程参与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如果说在参加投标的过程当中,对于供应商,对于其他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人或者政府在够代理机构之间发生了某些桌面下的不正当的关系,这是不合法的公关能力,你如果有充分的证据,你可以进一步调查。如果你就一个软件,你进行投标报价,你的价格也是比较合理,你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承诺,也比别的供应商还好,结果另外一个供应商榜上有名,那么就要关注你的落榜的原因是什么,你有权利请求政府采购机构向你解释。如果是通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心,你可以向他们去咨询,如果他们的咨询你还不满意,你可以投诉到财政部门下设的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如果你对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还是不满意,你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这是围绕知情权所展开的一系列活动。 第二个怎么样加强细节管理,切实提高中标的成功率,一个是行事要件上,主要是指你在投标文件当中,一定要满足招标文件当中提出的书面的形式上的要求,包括递交标书的时候,授权委托没有,如果经济这么一个细节,你有法人地区的委托书吗?那你是来干什么呢?好多公司就是因为细节管理上吃了亏,另外实质的要件也要满足,对某个软件的功能,价格等方面的要求,你能不能逐一的回应,毕竟现在就是评标委员会的标准不仅仅是看价格了,而是要找综合性能比较好的,特别是售后服务比较好的。那么我觉得价格是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当然了提高中标的成功率注意的问题还很多。我曾经讲课给一个地方讲话,上午一位招标公司老总给他们讲,讲你可以采取倾销的办法,先占领市场,然后你再涨钱,有一个学员问我,说能不能这么干,我说他是经济学家,我是法学家,如果从法律方面来看,你最好不要这么干,所以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还要遵守竞争法的规定,说到这里,我也觉得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也是一个当务之急,本来反垄断法呼吁制定都十几年了,当初制定不出来也是当时的道理,比如说我们要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鼓励强强联合,要提高国有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当时反垄断法反谁啊?难道反我们自己吗?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现在有许多国外的跨国公司入主中国市场,但是他在美国也有反垄断现象,所以我觉得在我们国家既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有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有了反垄断法这一家独大的局面就可以结束了。现在软件帝国,一家独霸有好多坏处,比如说我这个软件就很贵,那么好多人买一些非正版的软件,只要你中国有盗版软件,我绝对不降价。究竟谁先主动,我想还是最好由跨国的软件企业自己去解开。现在全球范围内都在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国又是发展中国家,你按照发达国家的消费者的购买力,你来确定中国市场的软件销售价格,我觉得先不谈政府采购市场,就是消费市场这里边都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谈到国产的软件业的健康发展,我就想到了这么多的问题。政府采购法要能够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要带一个好头,另外也需要我们软件开发商要踊跃的参与这个市场,另外对于如何界定本国软件这样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大家都可以献计献策,怎么样使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毕竟在市场有眼睛,法律也牙齿。就说这么多,不一定对,大家批评。 主持人:谢谢刘先生,我也是十几年前学过法律,刚才刘俊海先生主要是讲了怎么培养政府采购法市场,保护公众利益,然后也明确的跟我们讲政府采购法的第十条规定,主要就是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服务,另外,现在大家都在谈,关于国产软件的问题,好多人都说,这是不是违反了WTO精神,刚才刘先生已经讲了,目前中国政府没有加入政府采购的协议,也没有承诺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这点请大家关注,第二个也讲到了本国软件界定的问题,第一个是供应商国籍原则,第二个就是附加值,下面我谈一个更大的细节,这是一个网友的提问,8月13日路透社消息称,微软产品有可能列入国家采购目录,请问与会专家,这有可能吗?是不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刘俊海:这个新闻报道我没有看到过,也无法针对这个东西做一个真实性的判断。第二个我想微软的软件能不能列入中国政府采购当中的一个目录,我想应当由有关的政府采购部门,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认真的界定,这仅仅是一个报道,我想究竟最后是不是认定为中国政府采购这个市场当中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我想有关部门会依法做出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