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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机动车国2标准今起在全国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2日 10:2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 (记者秦杰、邹声文) 环保总局1日在京宣布,自今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简称国2标准)。这意味着在单车污染物排放中,一氧化碳将降低30.4%,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将降低55.8%。

  据介绍,北京市和上海市已分别于2002年8月和2003年3月提前实施欧洲2号标准。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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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进入新的阶段。

  据环保总局介绍,“国2标准”是环保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批准颁布的,明确规定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标准的超前公布,为生产企业作好实施准备创造了很好的条件。截至目前,经环保总局核准的符合“国2标准”的车型已达8953个,可以说绝大部分轻型车生产企业已经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国2标准”的能力。

  按照环保总局实施机动车新排放标准的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1号标准,简称国1标准)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而对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国1标准”型式核准的轻型车,各个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一年的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确保所有新制造、进口的符合“国2标准”的轻型车达到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制度。环保总局将组织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一致性和耐久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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