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脑死亡临床判断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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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 15:02 北京现代商报 | |||||||||
脑死亡临床判断要点 今年举行的中华医学会第七次全国神经病学学术会议,公布了脑死亡临床判断要点: 1、判定患者脑干反射是否完全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头
2、判定患者有无自主呼吸。这个判定存在一定困难,因为要停止使用呼吸机,然后给患者吸纯氧,观察其二氧化碳分压是否上升。若上升,可刺激呼吸中枢,其呼吸功能可能逆转,这说明患者未达脑死亡。 3、判断有无运动功能。但某些病人虽然脑反射消失,可能尚存在脊髓反射,肢体可能出现某种运动现象,但应认识到这是脊髓反射,而非脑反射。 4、实验室检查包括:①脑电图(EEG)呈平直线;②颅多谱勒超声(TCD)显示只有收缩波,而无舒张波,即所谓“钉子”波,或无脑血流迹象;③短潜伏期正中神经体感诱发电位(SLSEP):在刺激正中神经后若可诱发出N18和N20波(延髓波),说明脑干仍有反应,不能判定为脑死亡;只有当N18和N20波消失,才可说明脑干功能丧失。 5、上述临床及实验室的指标均已肯定后,只是初步判定,尚需间隔一段时间进行复核,我国定为12小时。复核间隔时间,美国为12小时、日本为6小时、英国为24小时。当复核结果与前述结果相同时,方可宣告脑死亡。 另外,只有县级以上有相应设备的地、市级医院可以判定脑死亡。应由神经内、外科医师,急诊科医师,麻醉科医师,ICU医师中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具有判定脑死亡资格证书的医师做出判定。在两位医师判定后12小时,由另两位医师再次复核。 有关人士指出,虽然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但目前医疗机构还不能据此来实施脑死亡判定。据了解,自1968年美国提出脑死亡诊断指标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脑死亡。近年来,不少专家学者多次呼吁制订实施《脑死亡法》,卫生部也曾先后几次讨论修改《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