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器官移植退还是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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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 14:59 北京现代商报 | |||||||||
观点交锋 人们的错误认识,增加了对脑死亡的恐惧和担忧。首先,误认为“制定脑死亡标准是为了方便器官移植”,其实,器官移植和脑死亡一直是分开的,两个条例不能合在一起,起草的人也不同。其次,误以为脑死亡判定标准将替代呼吸、心跳的死亡判定标准,其实,两个标准不会互相取代,患者家属可选择脑死亡判定,也可选择常规的呼吸、心跳死亡判定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孙东东 现在主张“脑死亡”的基础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二是降低患者本人的痛苦,让患者“死”得有尊严;三是更多地为社会谋利,“脑死亡”患者的身体器官可做为移植器官。但是,这些理由非常勉强,什么样的生命应该得到保护?能不能以结束一个价值低的生命以维持另一个生命?能不能以价值高低来决定一个生命要不要存在?对社会而言,死亡标准的变化也会引起价值观念、法律制度的变化,所以,在当前情况下,“脑死亡”的立法应谨慎。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授 舒国滢 目前社会上对“脑死亡”的认识,存在五大误区:一、宣布患者“脑死亡”是减轻其痛苦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患者已经死亡,没有痛苦可言;“脑死亡”对于患者家属来说,则减轻了等待和无望;二、“脑死亡”与植物人混为一谈,这两者的判断标准根本不同,有无自主呼吸就可判断;三、“脑死亡”与安乐死混为一谈,这两者是生命自主权的根本不同,“脑死亡”是生命自主权自然延伸到家属,后者是患者主动要求死亡;四、“脑死亡”并非器官移植的需要,器官移植任何时候都要征得双方同意,它不会缓解器官移植的紧迫需要;五、法学界对“脑死亡”立法意义认识不深,对“脑死亡”可能引起民事侵权表示担忧;医学界本身对“脑死亡”的再学习也不够,理论准备还不充分。 同济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 陈忠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