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市立法保护环境 条例已于5日正式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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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12:47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6月9日电 (记者 苏杰)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已于6月5日正式施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一共六章55条。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保
关于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设立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令取缔的小电镀厂、小造纸厂、小制革厂、小冶炼厂、小水泥厂、小染整厂等污染严重的企业。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 关于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准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以及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过期的,排污者不得排污。(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