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产业报:朗讯(中国)“休克疗法”应对解职风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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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 16:08 通信产业报 | |||||||||
![]() 通信产业报 2004年4月15日封面 本报记者 陈晓林 罗斌 2004年4月6日,朗讯(中国)负责公关事务的陈女士正在成都参加朗讯(中国)捐助希望工程的活动,深夜时分,凤凰卫视有关“朗讯宣布解雇其中国区的四名高层主管”的新闻报道打乱了她的计划。
4月7日一早,她启程赶赴北京,其间有大量记者打电话询问此事,但不知细情的陈女士几乎同媒体了解的情况一样多:朗讯是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中披露此事的,报告没有提及四人真实姓名;并称解雇中国区四名高管是因为他们在企业运营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可能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迷雾重重的“反腐”大培训 事实上,对于朗讯(中国)来说,《反海外腐败法》并不是一项陌生的法规。 据《通信产业报》了解的情况,就在该事件发生的几个月前,朗讯(中国)对其内部全体员工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培训,其中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告诫员工在进行销售等相关活动时应遵守朗讯全球的相关商务“政策”。 “那是一次相当严格的、带有强制性的培训。”一位朗讯内部员工向记者透露。 据悉,培训共进行了两期,“第一次因为大家都没有重视,好多人没去。但公司很快就通知未参加的员工,要求必须接受本次培训,于是又开了第二期。”一位朗讯管理层人士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形,“给我们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朗讯全球对员工的一些重要规定,甚至包括不得擅用公车谋私事。” 至于《反海外腐败法》是否为培训的重要蓝本,记者得到的信息并不统一,北京、上海、青岛三地的分公司情况不尽相同,但可以确定“反腐”是一个主要“课程”。 以我国法律现状,如果美国公司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有关条例,我国司法机关同样具有追溯力。“按照属地法原则,行为人有义务遵守属地国的法律。而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条,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向记者介绍。 另外,本次培训究竟是朗讯总部授意,还是朗讯(中国)的内部行为,我们并不知情。关联到高层解职事件,“未雨绸缪”或“亡羊补牢”都仅是可供猜测的元素。 同样的,朗讯(中国)的员工们也是在4月7日这天,才意识到“培训”的深意。 动荡外,平静内 4月7日上午,有关朗讯(中国)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戚道协及首席运营长关赫德被解职的消息已铺天盖地,但朗讯(中国)内部却显得出奇的平静,仅通过相应的公关机构向外界表示:将于几天后就此事举行正式的新闻通气会,目前朗讯(中国)并没有收到总部对此事的任何讯息。 上午10点15分,《通信产业报》试图联系戚道协及关赫德,未果。戚道协的办公室电话为一位赵姓女士代接,她很平静也很客气的告知记者:“戚道协先生正在开会,请下午致电联络他。” 下午1点左右,朗讯(中国)全体员工突然接到通知,要求他们一律对媒体保持沉默,接受记者问询的统一口径是:我不是你所希望采访的对象。 4点30分,事件出现变数。朗讯(中国)各地分公司被告知统一集中参加TOWN MEETING,这是朗讯在有重大事件宣布时才举行的联网视频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朗讯全球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朗讯(中国)全体员工证实,包括戚道协、关赫德在内的四名高层管理人员被解职,地区业务暂由朗讯全球销售部门总裁Robert Wartsler负责。 会议进行的时间很短,朗讯(中国)部分员工正欲提问,会议即宣布结束。据一位朗讯内部人士透露,朗讯(中国)的大部分员工均感到事出突然。但他同时又表示,朗讯(中国)内部管理一直很有程序,部门划分及关联协作已成定式;而且,朗讯总部对中国区的调控力度也很强。基于这两个原因,朗讯(中国)在这一突发性重大事件上,并未像外界猜想的那样发生慌乱。 朗讯中国阵痛 但不管怎样,该事件的发生还是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朗讯的商业声誉构成影响,并将动摇投资者对朗讯的信心。 “对市场而言,这是一个利空消息,更为重要的是,此事件是否对朗讯中国的客户关系造成了直接影响,我们将密切关注。”一位电信分析师向《通信产业报》记者表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对一些主要公司进行财务审查。北电网络就因其公司财务状况公布的反复性,而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问询,公司首席财政长兼财务主任也将会带薪休假,直至委员会的核查工作完成。 据业内推测,朗讯此次的高层解职风波也很有可能与上述事件有关,对相关问题的担心很有可能促使朗讯总部做出某种重大决定。而由朗讯全球销售部门总裁暂理中国事务似乎也在表明,中国对于朗讯的运营增长十分关键,维系稳定,意义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