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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护境内长城规定不得擅自开辟游览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9日 09:31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2月29日电 陕西省文物局、公安厅、旅游局等7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陕西省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全省境内的长城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不得擅自在长城开辟游览场所。

  陕西省是中国长城主要分布地区之一,保存着许多战国至明代的长城,仅明代长城就有460多公里。这些

  古长城全部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在经历千百年自然因素的破坏外,近些年来以基本建设、过度开发为主的破坏事件也时有发生,且损毁趋势不断加剧,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已刻不容缓。

  《通知》强调,对长城的保护和利用必须以保护为前提,严禁无序、过度、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不能将长城交由企业管理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利用长城开辟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报请省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长城开辟游览场所。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通知》还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履行长城保护职责的市、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予以通报。

  另据了解,陕西省将依法加大对各种破坏长城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把打击破坏长城犯罪活动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各级公安部门也将把破坏长城犯罪活动作为打击文物犯罪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当前重点查处的是直接破坏长城本体及其环境风貌的违法建设和开发经营活动。对破坏长城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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