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在“采访费”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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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0日 15:19 解放日报 | |
陈向阳 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这是近日公布的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责任认定消息中的一个“新闻眼”。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原被一些人不以为然的“采访费”,也随着这起事故的“爆炸属性”而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记者的议论纷纷”。 其实,一些记者捞“采访费”的事由来已久,前些年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禁止新闻从业人员搞有偿新闻,这中间自然就包括规定记者不得接受各种名目的“采访费”。问题是,“采访费”之歪风屡禁不止,且在一些地方的少数记者中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参加采访活动,领取有关单位给的“采访费”似乎已成了一种约定俗成,若哪个单位不发“采访费”,便会被视为“拎不清”。对于不发“采访费”的单位,有的记者竟然给予“眼色”看———该宣传的不宣传,可大报道的则小报道。更为恶劣的是,这“采访费”的价位也在不断地攀升甚至“异化”,从“被动领取”到主动索要,有的将专访、专版作为向被采访单位漫天开价的砝码;有的以“工作之便”向有关单位提出种种“个人要求”,诸如提出购买“优惠商品”、“搭车出国”…… “采访费”是对新闻事业的一种亵渎。“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软”。一个收受了“采访费”,得了某种“个人好处”的记者,当需要以良知客观地反映新闻事实时,难道会义无反顾?目下,为什么有的地方假新闻屡见不鲜,为什么有的地方丑恶现象得不到揭露批评,为什么有的报纸版面、电视节目成了某一行业、某一单位的“代言人”,为什么群众对某些新闻报道“不信任”?尽管原因复杂,但不可否认其中就有“采访费”的败绩在作怪。在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责任中拿了“采访费”的记者,有几个不是“违心地”“按照有关人员的意愿报道事故”?作为一线记者,理应公正及时地将事故真相告白于天下,然而却败在了“采访费”的脚下,这样的教训,令人痛心。 “采访费”让上述11名违纪的新闻记者受到了必要的追究。但这事除了让新闻从业人员引以为戒之外,那些向记者“送好处”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是否也该认真反思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