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过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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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 07:20 北京晨报 | ||||
晨报深圳专讯 一位死者的器官也许可以给多位患者带来生的希望,立法鼓励器官捐献、保障平等的受捐赠机会、遏制人体器官买卖,是社会各界多年来一直呼吁和期望的。昨天下午,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法规探索性地解决了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几大争议焦点,使器官捐献移植终于有法可依。深圳在填补国家法律空白、为全国立法提供试验方面又迈出一步。中央电视台昨天现场直播了《条例》审议通过的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我国有100万至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仅仅能实施1.3万多例手术,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另一方面,有许多愿意捐赠自己器官的人因为缺乏手续及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往往捐献无门,因此出台有关法规十分迫切。经过三审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从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的原则是,捐献人体器官完全采取自愿、无偿方式,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但应当支付移植手术所需要的正常医疗费用。法规规范的重点内容集中在: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处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须两名以上医师确认。因为确定死亡的程序如果不严密,就有可能出现收买医生的行为,将一些可以挽救的生命判定为脑死亡,进行医疗谋杀,《条例》因此对“死亡判定”作出了严格规定;亲属有捐献者享有优先权。目前,人体器官移植最大的障碍是可供移植的器官不足,规定此项内容是为了鼓励器官捐献。 《深圳商报》记者张为真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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