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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脑教育报:中消协名誉权纠纷案情况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 15:21 赛迪网--中国电脑教育报

28期封面

  针对三家公司诉中消协“名誉权纠纷”案,中消协公布了七点案情说明(详见http://www.cca.org.cn/home.asp)。现部分摘录如下:

  ……

  三、关于中消协开展商品比较试验的法律依据。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是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是维护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督促经营者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措施,经营者有接受、服从这种监督的义务。在具体依据法规上,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GB/T 16759-1997)和《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总则》(GB/T 16760-1997)两个国家标准作为依据。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了国际消联。国际消联《章程》第二章第二款规定:“促进消费者商品和服务在比较性检测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便于检验方法和计划的交流。”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正式会员,理所当然地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中国消费者协会,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完全是依法履行职责。三原告诉中国消费者协会无权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四、关于本次电脑比较试验的程序。在2002年4月至7月开展的国产品牌电脑比较试验中,自始至终,中消协都是严格按照上面所说的两个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为了应对诉讼,至今样品仍封存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便备查。整个试验完全符合法定程序,试验结果也是真实的、客观的、公正的、不容置疑的。

  五、关于“广泛传播”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中,第七项即“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对有问题的产品,将真实情况公诸于众,符合法律赋予的职权,是履行法律赋予职能的必要措施。

  ……

  七、关于本次诉讼案件的症结所在。原告之所以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无权开展商品比较试验,症结是将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与消协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混同;将行政部门的国家监督抽查与消协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混同,因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消协开展的商品比较试验与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抽查是根本不同的两件事。

  三家公司诉中消协消协——名誉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由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翰翔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泽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以与超群、柏安、沐泽三家电脑生产企业“联营”的名义,诉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案,2003年7月15日下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事件缘起2002年7月中消协举行的首次国产台式机比较实验中,将包括超群、柏安、沐泽等3个品牌在内的9个电脑品牌产品判定为电磁辐射骚扰超标。原告认为中消协这一比较实验的结果在全国广泛传播,造成了原告巨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的诉讼并非针对中消协比较试验结果的真实性,而是针对中消协是否有进行比较试验的资格,也就是中消协行为的合法性。中消协作为一个民间团体,是否有资格独立(相对于接受消费者委托)进行产品比较实验并通过媒体发布实验结果?如果为否,那么中消协的对比实验并不具备合法性,其结论也属非法,自然不应该通过媒体广泛传播。

  中消协的代理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举出中消协法人登记证上载明的业务范围为“对商品、服务的比较和检测”,并举出加入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的有关文件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的消费品比较实验的规定,证明其具有进行比较实验的主体资格。

  简单来看,双方的分歧在于中消协拥有的权力和资格。而权力的赋予有两种原则,一种是“法律允许的,才能做”;一种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原告认为,没有任何法规、组织和职权机构明确赋予中消协比较试验的资格,因此中消协不具备相关的资格。原告的观点显然是基于第一种原则。实际上,两种原则都是合理的,但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前一种原则针对的是“公权”,如政府部门等,为避免公权无限放大侵害私权,必须“权力法定”。后一种原则则适用于“私权”,保证公民的自由。中消协如果是政府机构,当然应该遵循第一种原则,但中消协本身的性质相对模糊,难以硬性套用任一原则。这个案例将引发大量的辩论与思考。

  三家国产电脑的经销商联合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诉讼针对的是“程序”,而非“主体”,是近年来国内应用日渐增多的诉讼方法之一。这也从另一角度体现了国内民众和企业法制观念的增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致力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当然也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本报记者张翼陈宁)

  说明:

  电磁骚扰(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电磁骚扰指“任何可能引起装置、设备或系统性能降低或对有生命或无生命物质产生损害作用的电磁现象。”电磁骚扰有下列三种表现形式:电磁噪声、无用信号或传播媒介自身的变化。本文中的电磁骚扰主要指电磁噪声和无用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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