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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事实说话”--与陈力丹等同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 12:00 《新闻记者》

  何光珽

  前不久,有同志向我推荐了几篇文章,这些文章一致否定“用事实说话”是新闻写作的基本规律,却又对新闻写作有无规律不置一词,这样,他们就在实际上否定了新闻写作学,从而也否定了新闻学。这事是由尹连根博士引起的。前年,他在《新闻传播》上发表文章,提出“用事实说话”不是新闻写作规律的观点;去年,《新闻界》刊载了研究生季为民的
文章,支持尹连根的观点,接着,陈力丹同志又在《采写编》上发表了题为《用事实说话不是新闻写作的规律》的文章,似乎是从更高的层次对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我认为,他们的观点难以成立,谨愿讨教(下面引文均出自这几篇文章,恕不一一注明)。

  读罢上述几篇大作,我不由得回想了一下自己这一辈子干新闻工作的情况。消息、通讯之类的东西写了不少,但却找不到一篇像陈力丹等同志所说的只报道事实而没有任何目的的新闻作品。当然,按陈力丹等同志的标准,我写的那些消息、通讯都不配称做新闻作品,全是些宣传品。不过,对陈力丹同志所谓“新闻的目的是向公众报告事实”的说法,我则深表怀疑。不错,新闻是要向公众报告事实的,但报告事实是记者的“目的”吗?大千世界,每日每时都在发生各种各类事实,多得像印度恒河里的沙,数也数不清。要把它们都向公众“报告”,无论多少版,我们的报纸都装它不下。而且,据我所知,还没有一个记者是把他所见所闻的事实统统写成新闻作品送到编辑部去的——任何记者都是对他所见所闻的事实有所选择的;这个选择绝不是从版面容量上考虑的,而是记者价值观使然。他为什么报道这个事实,而不报道那个事实?总是这位记者先生认为这个事实有新闻价值,而那个事实不具有新闻价值。这样,记者把他认为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写出来向公众报告,就不能说没有目的——且不论他的目的是正确还是错误,是高尚还是低下;总之,记者不是见啥写啥。他是有目的的,这是一个无法否认、也否认不了的事实。显然,“报告事实”只是手段,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记者既然不是漫无目的地报道事实,那么,他是怎样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呢?记者不能像作家那样通过虚构,塑造典型来表达他的意见;记者也不能像哲学家那样,通过抽象思维,运用逻辑推理来论证他的观点。记者是通过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实的选择报道来表达他的看法,而这个看法是蕴藏在他所报道的事实之中的。

  胡乔木同志在《人人要学会写新闻》中说:“最有力量的意见乃是一种无形的意见——从文字上看去,说话的人只是客观地朴素地叙述他所见所闻的事实(而每个叙述总是根据着一定的观点的),这样,人们就觉得只是从他那里接受事实,而不是从他那里接受意见了(而每个有自尊心的人一般都是不愿相信意见,而宁愿相信事实的)。新闻就是这种无形的意见。愈是好的新闻,就愈善于在内容上贯彻自己的意见,也愈善于在形式上隐藏自己的意见。”

  胡乔木同志说新闻是一种无形的意见,我认为他讲得极为深刻,揭示了新闻的本质,所谓“无形的意见”,就是从表面上看,记者只是在叙述事实,他并没有对这个事实发表什么意见,而骨子里记者却是有看法的,他的看法隐藏在他所叙述的事实中——这就是我们说的“用事实说话”。也许有同志要问:事实也会说话?这好像有点不可思议。当然,事实本身是不会像我们有的记者那样跑出来对读者指手划脚地哇喇哇喇一通;但任何事实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内容,记者报道了这个事实,同时也就向读者传递了这个事实的内容;用传播学的语言来说就是:任何事实都载有一定的信息,记者在传递事实的同时也就传递了这个事实所蕴含的信息。读者在接受事实的同时也就接受了这个事实所蕴含的信息——事实就是这样“说话”的。任何事实蕴含的信息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常说“事实胜于雄辩”,指的就是这一点,新闻的力量也在于这一点。

  陈力丹同志他们认为,“用事实说话”是“宣传方法”,属于“宣传范畴”的东西,不属于“新闻范畴”;不错,“用事实说话”可以是一种“宣传方法”,或者说是一种很好、很有力的宣传方法;但是,大量的宣传却不采取“用事实说话”的方法。诚如陈力丹等同志所说,“宣传灌输的是观点”,因此,宣传往往是把观点告诉“受方”应该怎样,不能那样即可;比如,“计划生育好”,“质量第一”,“行人注意安全”……这些都是常见的标语、口号式的宣传,它们“灌输”了一种观点,却没有任何事实!显然,所谓“用事实说话”属于“宣传范畴”里的东西,这个断语是有很大的片面性的,它只是“宣传方法”的一种罢了。这里,话还得说回来,难道新闻真的就一点也不“宣传”吗?西方记者是很讨厌“宣传”这个字眼的。可是,请读一读他们的新闻作品,他们中的高手其实都是很了不起的宣传家。这类事实俯拾皆是,还用得着我举出实例来么?

  陈力丹同志说:“我们的新闻报道中并非所有新闻都是为了有目的说话而写的”——这话是什么意思?莫非记者吃了饭没事做,只为个人消遣?其实,消遣也是一种目的呀!何况这种东西编辑肯定不会拿到报纸上去向公众传播。即如陈力丹同志所列举的“天气预报”,它真的就没有“目的”吗?比如记者报道寒潮将至,难道不是要人们做好各种防寒准备这个“目的”吗?此类报道我们可以说它们没有政治目的,却不能说它们没有目的。陈力丹同志还举了一条“敏感的政治领域”中的消息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条消息报道的是中共十六大将于2002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陈力丹同志说,这条消息“就是告知了一件事实,硬要从这样的新闻中挖出倾向和观点,不是过于勉强了吗?”请问陈力丹同志谁的“倾向和观点”呀?事实本身是没有“倾向和观点”的;显然,这个“倾向和观点”是记者的。那么,陈力丹同志根据什么来判断,这位记者报道中共十六大将于2002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这个新闻事实一定没有任何“倾向和观点”?他为什么不也用同样“客观报道”的手法去报道“法轮功”将要开什么会呢?记者对事实的报道是有选择的。既有选择,那“倾向和观点”即所谓“目的”也就出来了。这个“目的”可以是没有政治性质的,但却不可能没有“目的”。那“目的”可以是或强或弱,或明或暗,如此而已,岂有它哉!以这条十六大预告消息来说,组版编辑肯定会把它放在显著的版面位置上,通过所谓“版面语言”来告诉读者:此消息非同寻常!我们的会议消息真可谓多如牛毛,够发“预告消息”资格的却很少,能在版面上居于显著地位者更少!这一切难道不是鲜明地反映了记者、编辑的“倾向和观点”吗?!哪里需用什么“硬要”“挖”呢?

  陈力丹同志在举出那条“敏感的政治领域”的消息时,还这样问我们:“如果一定要说这样的新闻是‘用事实说话’,那么说什么了?”初读时感到问得有些摸不着头脑;但季为民同志却把他们的意思讲清楚了。季为民在列举了几条他们所谓“不说话”的“纯新闻”后说:“在这几篇报道中,有政治的,有经济的,有社会现象,也有自然现象,记者只是对事件或情况作了客观的描述和报道,主观‘说理’的话一句也没有,更谈不上有倾向性的引导和宣传。”啊,原来如此!他们把“用事实说话”与记者的“主观‘说理’”和“有倾向性的引导和宣传”混淆为“用事实说话”了!

  新闻的本质决定了新闻写作是如陈力丹同志他们所说的“对事件或情况”作“客观的描述和报道”,记者不必、也不需要自己跑出来议论一通。可是,我们有的记者总怕读者不能理解他所报道的事实的意义,或者为了炫耀自己的水平,很爱故作高深地在新闻作品中大发其议论!这是记者在“说话”,哪里是“事实说话”呢!陈力丹等同志所谓“不说话”的新闻,其实是用“客观报道”手法写出来的“正宗”新闻。1900年美联社向它的记者提出了“只报道事实,而不报道意见”的要求。这是美国在经历了“党派报纸的黑暗年代”,惨痛的教训使新闻界有识之士明白了:“广大读者最关心的、最注重的是新闻事实,而不是借以发挥的观点”。这就是“客观报道”的由来。我国著名报人梁启超于1903年也提出了“报之以客观”的主张,民国初年的名记者黄远生也提出了新闻写作应“力变其主观的态度,而易为客观。”他们的意见是偶然巧合吗?不,它是对新闻写作本质的把握。

  老一辈新闻工作者李普同志在《用事实说话和舞文弄墨》一文中说:“你只报道事实,这很好。但是你报道的事实本身就在说话,就在发表意见。……每个事实本身都在说话,你让它不说是不可能的。你报道这个事实,它说这个话;你报道那个事实,它说那个话。”不知陈力丹同志对李普这段话以为然否?李普同志还说:“我们主张或强调‘让事实说话’所谓主张或强调,不是故意要这样,而是本来应当这样。”何谓“本来应当这样”?新闻写作规律使然也。所谓规律,确如陈力丹同志他们所说,“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和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据此,我可以作出这样的断言,“用事实说话”写出来的东西虽然并不都是新闻作品,但是,不“用事实说话”写出来的东西,肯定不是新闻作品!为了节省篇幅,我这里不打算像学院派的同志那样去论证“用事实说话”是新闻写作的规律,只是套用陈力丹等同志的话,“如果有不用事实说话的新闻存在,哪怕只有一条,按照反证法的逻辑,就不应该那么理直气壮地称其(即“用事实说话”)为规律”;那么,陈力丹等同志拿得出这样的新闻作品吗(哪怕是一条)?如果拿不出——我坚信他们拿不出,“用事实说话”为新闻写作的规律则否定不了!

  再讲两句似乎是题外的话。陈力丹同志说,规律是个“严肃的字眼”,不能“拍拍脑袋”就说这也是规律,那也是规律。这些意见我完全赞成。但是他说:“任何所谓‘规律’必须能够涵盖一切,只要举出一件例外,如果不做说明,无论如何谈不上是‘规律’。”——这话讲得似乎过了点。即如陈力丹同志所说的“马克思一生才发现一条价值规律”的价值规律来说吧(我记得它是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他们早就“发现”了的,马克思的贡献是发现剩余价值规律;这也许是陈力丹同志的笔误,且不去说它了)。根据这个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的价格是它价值的表现,虽然价格会上下波动,但它是围绕着价值进行的。那么,价值规律是不是“涵盖一切”了呢?有些艺术品,有些文物,它们的价格就不是由“物化在产品中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它们的价格不是由它们的价值来决定的。至于在商品供大于求,或求大于供时,价格背离价值更是常见的事。我们总不能因为有如此多的价格背离价值的事情,就否认价值规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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