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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光vs谭榷 报刊言论作者是否必须署真名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0日 14:33 《新闻记者》

  编者按:最近,清华大学李希光教授发表的网络论坛应该实行实名制的言论,引起多方关注。其实,李希光教授的这一观点,是他关于“报刊言论作者必须署真名”思想的延伸。2002年第2期《新闻记者》杂志,分别发表了李希光与谭榷的文章,就报刊言论作者是否应该署真名的问题展开争论,在此转发,以引起更多深入讨论。

  

李希光:报刊言论作者必须署真名

  新闻媒体的存在意义,在于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需求和利益服务。因此,其最有价值的产品是新闻与言论。最理想的应该是:新闻是一种不带偏见的客观报道;而言论则是反映具有各种偏见或利益集团的人对新闻事件和公众关心的问题的评论。

  但是,事实上,新闻本身往往是不客观的。美国著名记者、舆论学大师李普曼说过,新闻是“人们通过媒体获得的信息,在头脑里形成的画面,这种画面由于受众的偏见、不关注和无知,往往是扭曲的、不完整的”。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新闻学教授汤玛斯·伯纳说:“新闻是一种建构,是记者笔下写出来的文字,是编辑印在报纸上的白纸黑字,是制片人播放的节目,是受众消费的内容。新闻是根据事实写的,但本身并不代表真相,不是记者对某件事情的客观描述,尽管记者试图要使他的作品看上去很客观、公正和平衡。”

  既然学术界对新闻的客观性都提出了疑问,那么,新闻媒体上的言论更是难以保证没有偏见。

  有偏见不怕,怕的是大众媒体把这些有偏见的言论匿名或用笔名发表出来,使读者不知作者来自哪一个利益集团,误使公众相信作者代表了全体公众的利益。事实上,在中国迈进市场化的今天,中国的公众可能是一个比美国的公众还要复杂的混合体,任何一个个人的言论都不能被视为公众整体意见的代表。

  因此,美国的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的时候,一定要署记者的真名。而在刊登言论的时候,不仅要署上作者的真名实姓,而且还要标明作者的职业、供职公司、基金会等,以显示作者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在这方面,国内媒体做得就很令人失望。在一个面向大众的媒体上,就公众所关心的问题发表言论或批评,报纸必须署上作者的真名实姓和供职单位(如果无职业,也要表明是无业人员。无业人员也代表着一种利益集团)。作为一家向公众负责的报纸,其刊登的任何言论,如果作者敢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的话,那就必须标明作者的真实身份。在美国,也有少量媒体的作者不署真名而用笔名的,但这些媒体基本上都是色情淫秽期刊。

  《中国青年报·思想者》2001年10月7日刊登的署名张胜纪的述评《了解另一个索罗斯——读〈开放社会——改革全球资本主义〉》,这篇署名文章对索罗斯这样一个很有争议的人物赞赏有加;2001年10月7日署名士衣的文章《“后现代”式脸皮》,则对后现代大力讨伐;2001年10月21日署名程建平的文章《地方发展与世界眼光》和2001年10月14日署名赵建文的文章《“荒谬的纯洁主义”要不得》,在这些文章中,作者都表达了倾向性很明显的个人意见。

  这里,我不是谈论是否同意上述作者的观点,而是要强调:媒体应该标明他们的身份。众所周知,全球化时代,事实上是一个寻求身份认同的时代。如果一家媒体不是有意要制造某种话语霸权的话,那么,为了对读者负责和遵守国际传媒的游戏规则,就应该把这种话语制造者的身份昭示公众。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编辑记者不可避免地要把自己的价值观和新闻事实混杂在一起。更何况新闻事实的取舍标准本身就打上了道德的烙印。因为新闻事件按照记者的价值尺度被剪裁,然后再纳入编辑记者和市场规定及要求的道德、意识形态和利益框架之中。而且,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组织机构和新闻媒体的记者编辑,对事实的解释也是千差万别的。记者的价值观对事实的选择、取舍和图解最终将影响整个社会公众的态度。尽管媒体的记者和言论作者的最崇高的责任是还事实和新闻的本来面目,但是,由于价值观念、市场需求、个人利益、集团利益的限制,人们在新闻或言论的叙述框架内难以做到这一点。

  2001年春天,我到日内瓦科学史博物馆参观,馆长给我讲了这样一句话:“上帝创造了人的眼睛和大自然,就是要人去看到自然界的真实本质,因为在肉眼和大自然之间存在的都是谎言与假象。”

  因此,媒体发表言论,必须署上作者的真实姓名。

  

谭榷:报刊言论作者未必署真名

  关于报刊言论的署名,是个饶有趣味的问题,因为历来法律对于文章的署名并无明文限制,便使署名的问题有了丰富的谈资。现在,且容我将话头扯得稍远一些。

  如今人们的名字大抵比较简单,往往只有一个申报户籍的正式姓名,此外大约就是“毛头”、“咪咪”之类的小名了。笔名,总限于耍弄笔杆子的人用。而在古代,人的名字就复杂得多,除了姓名之外,又有“字”、“号”,有的“号”还不止一个。如居唐宋八大家之首的韩愈,字为退之;诗圣杜甫,字子美,号少陵野老;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等等。明清时的文人学士大多有“号”。至清末民初,许多通俗小说的作家都不用真名来署名,如《老残游记》的作者署名为“洪都百炼生”,《九尾龟》的作者署名“漱六山房”,《孽海花》的作者署名“东亚病夫”等等,几乎就是如今作家们的笔名了。

  我国现代文学史上的许多作家都有笔名,这已经成为常识。周树人的笔名有一百多个,以“鲁迅”为最著名;郭沫若,其真名为郭开贞;巴金的真名为李尧棠,字沛甘;曹禺的本名是万家宝;那个写《大众哲学》的艾思奇,你知道他的真名吗?他本叫“李生萱”。这些作家的笔名,影响之大以致人们误将他们的笔名当成真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前人为什么要用别号、笔名呢?我想,最初的名字总是父母尊长所起,难以表达自己的志趣、思想,于是自己来另取一个名字,以寓寄一种特别的情趣。如“鲁迅”,据先生的解释,一、鲁是其母的姓;二、周与鲁是同姓之国;三、取愚鲁而迅速的意思。俄国作家高尔基,“高尔基”系其笔名,俄语意为“痛苦”。他取此为笔名,表示不忘少年时代的一段流浪生活和痛苦经历。此外还有出于防范的目的而用笔名的;信手拈来笔名作为论战手段的。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人用笔名来混水摸鱼,施暗枪、放冷箭。

  总之,文章署笔名乃是一个传统。然而传统会受到时代的考验。也许有人会提出,现在的舆论环境与过去不同了,既然公开发表文章,就应该光明正大地署真名,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倘若仔细想想,这个理由未必充分,文章的作者用不用笔名,并不妨碍他对自己言论的负责。因为作者在向媒体投稿时,必然会告诉自己的真实姓名。所以即使作者用笔名,一旦文章涉讼,作者不可能因此而规避法律的追究,他仍然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文章署真名对读者而言当然也有方便之处,它似乎可以满足读者的一种窥视欲,使读者了解作者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倾向。但是,其中也有问题。如果读者不熟悉作者,那么即使他署了真名,还是没有实际意义。对大多数人来说,最重要的还是文章是否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表达了大多数人的心声。读者看文章,最关注的往往是文章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而未必注意文章的署名。不可否认,作者视野与思想认识总有局限,其言论的真理性总是相对的。既然这个社会在日益开放,经济成分也日趋多元,那么读者认识客观世界的有效途径乃是允许言论的多元化。在这多种声音中,通过自己的比较、思考,得出最接近客观事实的结论来。任何事情不能一概而论,作者固然会从本身的社会经济地位出发来发表言论,然而一个对社会与人生寄予关切的作者,未必一定就受自身社会经济地位的限制。现在我们假设,某人摆脱了自身的一些实际利益的束缚,而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发表言论。如果他署了真名,他就可能受到其本身所属阶层的不满和非议,也会因其他社会阶层读者的固有成见而遭受误解,使其言论的真实意义难以准确无误地传达给大众。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到底是署真名好呢还是笔名好?

  再从人的心理因素来说,允许用笔名,至少为读者和作者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心理空间,便于展开问题讨论和思想争鸣。作者署笔名能消除顾虑,畅所欲言。即使见解片面或有错误,也可以在讨论中不断地加以补充与完善。对读者来说同样如此,看到署笔名的文章而有不同的看法,他可能也会大胆地参加讨论。如果原来的文章一署真名,而这个作者又是个著名的学者教授,或某一方面的学术权威,别人的讨论就会望而却步。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法律在署名上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对公民的权利行为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作者署真名还是笔名、化名,均是作者的一种自由。主张必须署真名,于法无据。而且,这种看法在客观上会使人们对发表言论产生顾虑,从而侵害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我国之所以没有明文禁止匿名的举报,正是要保持言路的畅通。所以我以为文章的署名还是尊重作者的意愿:署真名固然好,署笔名亦无妨。

  

报刊言论作者应否署真名引发讨论

  原载《新闻记者》2002年第5期

  编者按:本刊第2期“正方反方”栏目发表了李希光教授和谭榷同志的文章,对报刊言论作者是否必须署真名的问题做了讨论。两篇文章引起较大反响,特别是经人民网、中华传媒网等转载后,不少网友纷纷参加讨论,仅是人民网“观点碰撞”栏目,在不到48个小时之内就已经发表了十几位网友的看法。网友的意见,我们摘要如下,希望能够引发读者更多的思考。

  ▲一般说来,署真名的好处,至少有三条:第一,可信度高。真名实姓具有“公开化”的性质;公开化又具有“正大光明”的品格;正大光明往往是真理与正义的代名词;真理与正义的可信度自不待言了。第二,自律性强。真名实姓等于把自己“公布于众”,“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你能够没有一点顾忌而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吗?第三,反馈直接。由于是真名实姓,也就为某些读者与作者之间的联系,提供了方便。(王克安)

  ▲赞成使用真名的人会谈到责任方面的问题,认为不使用真名者容易躲在人身后暗箭伤人,令受到伤害者事后无从追究。紧接着又举例说美国的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的时候,一定要署记者的真名。而在刊登言论的时候,不仅要署上作者的真名实姓,而且还要标明作者的职业、供职公司、基金会等,以显示作者所代表的利益集团。可是据我所知,在英国有一份名为《经济学人》的周刊,刊物发表的文章甚至连作者姓名都不署,可这丝毫不影响该刊物的名声。(张继荣)

  ▲国际上哪条法规法律说明作者在报刊发表言论必须使用真名实姓?连登记版权都可以使用代名,更不要说在报刊发表言论了。在报刊发表言论如何署名,是作者的个人自由。至于编辑部门要求作者提供真名实姓,那纯粹是为了联系、支付稿费和档案建立等等业务管理需要,跟作者发表言论的行为和言论内容无关。(直言了)

  ▲言论因观点分歧而引发争论,最好署真名,以避免同一个人用不同的笔名去为自己的观点造舆论;属于学术争论的言论,最好用真名;某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作者,如党政官员、学者等,就社会热点问题发表仅仅只是个人的见解,而这种见解一旦与其职务身份相联系就可能产生影响,最好署笔名。比如经济学家就股市发表个人的看法,如果以学者身份出现,其意见就可能产生负面影响。(文志传)

  ▲以文惹祸,是我们的“传统”,且不说历史上很多人曾因此掉了脑袋的文字狱,就近几年因实施舆论监督而受到打击报复的人就数不胜数。因此,言论作者署笔名,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笔名,算是他们自己缝制的一件“防弹衣”吧!(杨仕智)

  ▲《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之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到,署名只是表明身份的一种权利。它并不意味着身份的隐瞒与回避责任。也即作者要求社会承认其作品归自己所有,并决定作品是否以及如何表述自己姓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本名、代名、笔名、艺名、假名或者不署名。署名权的法律意义在于承认和尊重作者是著作物的著作人这一事实。(冯俊杰)

  ▲报刊言论署真名是一个社会民主的标签。一个言论作者是否敢于署上真名实姓,是对一个社会是否容纳不同意见的考验。试分析为什么一些作者缺乏署真名的勇气,其中重要一点就是对社会接受能力的不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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