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新闻炒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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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5日 10:47 新浪传媒 | ||
在一个越来越多的领域被市场所影响的社会里,传媒不能置身于市场之外,但也决不能完全被市场主宰。在任何一个社会,传媒都是重要的公共部门,传媒面对现实所做的种种报道,所发出的种种声音,都应当在最大程度上、尽最大可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系社会的公共价值观。人们常说,传媒是社会良知之所在,这有时一种赞誉,有时一种期望,但都毫不为过。 丑闻、公众与媒体的共生关系 炒作现象的产生,原由有三: 一是一些公众有想知道名人隐私的需求。想知道名人隐私的欲望,是存在于绝大多数人心中的。一旦公众有这种需要,公众需要了解他们所崇拜的社会名人的一切,包括私生活。既然你想吸引公众的注意,那么,公众自然有权知道得更多,否则,公众人物就不会存在了。如果你说这就是我的隐私,你这是不合理的要求,那这样的话,你要么就不要成为一个名人,如果你成了一个名人,你就要承认别人需要了解你更多的东西。 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品位和趣味,追求的越多越深越细,品位就越低。传媒在迎合人类最低级的原始本能,结果是对社会行为失去了控制。研究者指出,社会经济地位低、文化程度低,在现实生活中不太成功地青少年较容易认同传媒中的行为,发生模仿、侵犯行为甚至犯罪较多。 二是商业宣传过度,虚张声势,夸大其辞。 明星本来就想吸引公众的注意,而媒体对一些明星的盲目“炒作”,说明了一些媒体人士存在着浮躁心态、唯利是图的目的和浅薄的评判能力。说明了,点穿了,“炒作”有的确实出于对艺术的无知,但更多的却是一种故意的市场行为。制片商需要“炒作”,目的是为了节目卖个好价钱。电视频道需要“炒作”,目的是既需要吸引观众,更需要吸引广告商。所以,“炒作”既有前期“炒作”,也有后期“炒作”,都因为经济杠杆在起作用。钱挣到手了,艺术质量丢了,观众的利益也被忘了。 三是媒体抢新闻,急功近利,捕风捉影,煽风点火。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指出:所谓炒作有时表现为新闻报道量的大小,如果这个事情对社会非常有意义,媒体报道量大就不能认为是炒作;如果事件非常小,就像一些有关明星私生活的报道,社会价值很低,却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分散了老百姓对社会中重要问题的关注,这就是无谓炒作。从根本上说,媒体权利就是为了保证社会的知情权,而媒体出于自身的利益,用吸引新闻眼球的手法达到推销自己的目的,实际上就是媒体在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谋求私利。 观众不相信“炒作” 捧得越高,摔得越重,这是一句老话。在荧屏上,这句老话常常得到验证。观众不相信“炒作”,尤其是恶性“炒作”。这样的前车之鉴曾有过痛苦的教训。由大腕明星主演的《纽约风暴》、《明镜高悬》、《鸦片战争演义》等都是这样,炒得热,冷得快。刘晓庆主演的两部电视连续剧《风华绝代》、《火烧阿房宫》也让人们失望过。由京城众多明星主演的《爱你没商量》,曾被王朔说成是“一不小心写出了部《红楼梦》”,结果,观众不买帐,遥控器掌握在他们手里,《爱你没商量》最后成了“关你没商量”。 观众对这样令人失望的“炒作”记忆犹新,久而久之,也就不再相信这样的“炒作”了。近来,一些被“炒作”的电视剧受到冷落,表明观众正在走向成熟。他们更相信自己的眼睛,要看实在在的作品,不被纷纷扬扬的“炒作”所左右。 媒体最重要的是要记住自己的性格 恶意炒作有三大弊端,第一是违背了新闻真实客观的基本原则;第二是侵犯了受众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也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与声誉。香港电视大量播放选美节目,充满美人和英雄崇拜,其结果是助长了港人享乐主义、机会主义心理。大陆媒体也造就了无数青少年“追星族”和攀比心理。媒体上出现暴力、色情内容频率高,会让观众产生一种错觉,这个世界就是暴力的世界。 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认为,新闻炒作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媒体强调什么不强调什么,它是有选择自由的,只要媒体报道的社会价值高,人们就愿意从中获得更多的资讯和思想。但如果媒体经常把一些鸡零狗碎的东西炒作成轰轰烈烈的事件,人们会觉得这样的媒体层次低,这时市场本身也会做出判断。放眼世界,所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媒体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声誉,因为市场本身是优胜劣汰的。媒体自身也应该有一种自我评价,就是如何做对社会有益。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这属于行业评价,可能有些媒体很庸俗,有失媒体的基本职责,但这很难用法律禁止它。 喻国明主张通过行业自律,内部控制来规范媒体,同时市场机制对媒体也起着一定的规范作用。比如西方报纸分层有“质报”与“量报”之别,前者追求精品,后者面向大众,它们对自己的层次与受众定位有不同。《纽约时报》的书评可能就是较客观的、权威的,而有些报纸,则不追求这个。 媒体最重要的是要记住自己的性格。以事件的旁观者、记录者为基础,规范自身的议题设置。目前我国媒体较缺乏现代的新闻报道意识,即缺乏平衡意识,在报道时常常把自己认定正确的一方,加入到某一社会力量当中去,或把自己认定错误的一方放到某一社会力量的对立面。媒体应该是社会的守望者、社会信息的提供者、社会议题的设置者。媒体不是法官,对是非应慎下判断,应当平衡地对待冲突和争议的双方,以保证社会对事件的全面了解。张小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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