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8位院士被投诉之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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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 11:03 南方日报 | ||
21封投诉信涉及18位院士 科学时报6月13日 中国工程院新一届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受理对院士的投诉信21件,涉及院士18人。中国工程院副院长、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杜祥琬近日在京公布了对院士投诉 能否公开“问题”院士姓名 江南时报6月16日 中国工程院公开对院士投诉信件的审查结果,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提高社会的监督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学术腐败。让人疑惑不解的是,这次公布只是陈述了一些大概情况,却没有公开确有“问题”的院士名字。学术公开体现的是一种崇尚科学道德、尊重学术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自我批评、自我反思的可贵精神的重要诠释。公开这些“被告”院士的名字将具有更深刻的社会意义。首先,有利于提高学术监督力。公开姓名无形中增加了公开的透明度。在人们的普遍关注中,院士会有一种压力或是一种道德约束力来促使自己更加严于律己。其次,有利于彰显社会教育力。在一个学术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充分公开的环境中,并且是院士群体带头来做,这种学术公开行为对科学道德的重建和社会诚信机制的整合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最后,还可以满足民众知情权。当然,公开“被告”院士的名字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在小范围内对院士个人的声誉有所影响。但是,院士作为一个领域或是整个社会的公众人物,就应该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和公共职能。 何必事事都要追问姓名 中国青年报6月18日 近日,中国工程院向社会公布了新一届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成立以来,受理对院士的投诉信及处理情况,并称“有些属实,有些部分属实,有些不属实,还有些正在审理中”。可就在这个时候,6月16日《江南时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能否公开“问题”院士姓名》。我们没必要陷入事事追问当事人姓名的泥沼,这不是一种健康的心态,与法治精神也并不完全契合。首先,这次公布的情况仅限于院士“科学道德和学风范畴的问题”,“不属于科学道德范畴,已转有关单位处理”。很明显,这些问题完全是院士个人人格、科学品格和个人学术、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特别是经审查“不存在违纪问题”时,这些纯道德领域(学术道德也是道德)的问题更多属于个人隐私,不适宜公开。否则,就有侵犯院士个人隐私权之嫌。其次,要根除学术腐败,关键是要改革目前的科研成果鉴别机制。单靠在法律上就有很大风险的“公开姓名”是不能奏效的。第三,民众知情权并不是无限的、不受约束的。宪法规定,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和自由时,都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因此,我们不能奢望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条件下满足自己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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