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雁)消费者在网上买到假货,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日前,国内首例网络交易服务责任案历经两年多的审理终于结案,法院认定,网站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该由在网上设立专卖店的公司承担消费责任。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如何确保网上交易的诚信,如何划分交易各方的责任,已经成为制约网上交易的最大瓶颈。
2000年8月,消费者杨某从易趣网上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订购了“高丝特效减肥
口者喱”一瓶,交货后,杨发现该品并非日本公司制造,于是便将易趣网告上法庭,要求易趣网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做出裁决。法院认定,原告杨某所购商品的经营者是美环公司,而非易趣网,故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应为美环公司。易趣网是从事网上信息经营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义务。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缺乏较为规范的法律界定。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裁决将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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