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发达国家废弃电器立法及管理现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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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2日 13:58 国家环保总局 | |
考察欧盟15国和挪威、瑞士等17个国家的废弃电器立法及管理情况。 针对废弃电器,没有专门立法也没有进行专门管理的国家有5个: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西班牙和葡萄牙。计划专门立法的国家有2个:德国和芬兰。英国、法国两个国家也没有专门立法。英国自1993年以来通过与工业界(电子电器设备循环利用工业委员会)协商,推动工业界自愿承担对废弃电器的回收利用的责任。法国正在两个地区对回用和循环利用废弃 有专门立法管理废弃电器的国家有8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各国管理规定不尽相同。 丹麦1998年立法,规定:家庭产生的废弃电器,由地方当局负责收集、回用和处置,并征收管理费,每个家庭约200—300美元;工业界产生的废弃电器,由自己负责处理处置。 意大利1997年立法,要求生产商承担废弃电器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责任。但该法令尚未全面实施;在起步阶段,政府将不实施强制性政策,而是允许生产商自愿建立回收利用计划,对不自愿做的,政府将对每件销售的产品收税,用于支付废弃电器的循环利用费用。 荷兰1997年立法,1999年修订。法律规定零售商和地方当局负责回收废弃电器,生产商和进口商负责废弃电器的循环利用和处置;并规定只有不能回收的材料才能进行填埋,并将大幅度提高填埋费用。 挪威法律要求:对各个生产商/进口商征税,用于废弃电器的收集,循环利用和以可接受方式进最行终处置;分销商和地方当局负责回收。 瑞典2000年4月立法,要求消费者将其产生的废物送回分销商或城市的收集点。此外,该法令禁止废弃电器在获得许可的企业处理之前,进行填埋、焚烧和粉碎。 瑞士1997年立法,要求分销商、生产商和进口商负责废弃电器的回收,处置费用由生产商和消费者分担。但环保局发现循环利用率并没有显著的提高,一大问题在于:消费者几乎不了解这项规则,或对各种资金机制感到很困惑。 分析上述欧洲发达国家,在废弃电器管理走在最前列国家有如下特点:国土面积小(几万到几十万平方公里),人口少(一般在1000万以下),城市化水平高(一般在70%以上,甚至80%—90%),经济非常发达,人均国民收入达2万多甚至3万多美元,市民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高,管理水平高,法律实施相对容易。而一些大国,如法国、英国,则基本未对废弃电器实施强制性措施;中等发达国家,如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人均国民收入不足2万美元),则基本没有进行专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