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管理废弃电子产品的思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2日 10:24 新浪科技 | |
(一)管理目的 1、首先是激励生产者改进产品设计; 2、促进废弃电子产品再生利用行业的发展; 3、鼓励废弃电子产品定向流至管理规范的处理企业,防止生产伪劣的二手产品坑害消费者,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防止随意丢弃和处置污染环境。鼓励以无害环境方式回收资源。 (二)关于抵押金返还制度和预处理金制度的可行性 1、在我国,由于存在庞大的二手货市场和小商小贩的上门收购行为,规范化收集废弃电子产品更为困难。为鼓励废弃电子产品返还,应当建立抵押金返还制度。如在销售新产品时可收取抵押金,约为产品价值的5%左右。在产品废弃时,如果将废弃产品返还给指定机构,则抵押金予以返还。 2、为确保销售的产品废弃后的处理有资金保证,防止出现孤儿产品(即产品废弃时,原生产厂商已经倒闭)无人负责处理的局面,可实行预留处置金制度(类似于养老保险金),处置金可由消费者或生产厂商支付。 但电子产品与啤酒瓶不一样,其生命周期长。因此,上述预付的资金需要有专门机构进行专门管理。在我国养老保险金管理尚处在探索阶段的情况下,建立废弃产品的基金管理的可行性值得怀疑。 (三)我国现阶段生产者应承担延伸责任 1、被动回收及管理责任 可以规定在未来若干年(如5年)内,生产厂商和零售商不必积极主动去收集废弃产品,但如果消费者要求将废弃产品返回给生产厂商或零售商,则生产厂商或零售商应无条件接受,并负责这些产品的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生产厂商或零售商接受消费者自愿返还的废弃产品,可采取的方式有:设立回收热线,根据客户要求上门收购;或在维修网点设立回收系统回收小件产品。 厂商或零售商可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由地方政府负责废弃产品的收集和处理。费用由厂商或销售商支付。 公众有权知晓其返还的废弃产品的处置情况。厂商和零售商或地方政府应向社会公告其废弃产品的收集及处理情况。 若干年后,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厂商和零售商对废弃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2、信息责任 生产者必须承担信息责任,即告知公众废弃电子电气产品要分类收集;消费者如何返还废弃地点或系统;电子电气产品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等等;该产品如何以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循环利用或处置等。 3、为确保消费者尽可能将废弃产品返还给厂商或零售商,应立法规定:非国家授权企业或专业人员,不得从事收购废弃电器的行为,以杜绝小商小贩的收购行为;禁止丢弃废弃电子产品。具体可由地方政府执行。 理由分析: 1、消费者可选择厂商或销售商或政府部门设立的机构,以方便地返还其废弃产品,减少废弃产品流入不规范市场的机会;同时,厂商承担消费者返还产品的处理责任,将激励产品进一步改进产品设计,使之有利于循环利用和降低最终处置成本。 2、实施信息责任,可以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以及愿意承担其产品废弃后处理处置责任的企业的产品,通过市场的力量推动生产者承担更多的责任。 3、现阶段,我国电器产品尚未大规模废弃,大部分还是流入二手市场或暂时贮存起来搁置不用。因此,实施生产者被动回收及管理责任,不会给生产者带来巨大的负担。 实施信息责任,也不会给企业增加无法忍受的负担。 因此,上述两个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施,不会给经济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同时又可以为深化生产者延伸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