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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谈微软垄断案

http://www.sina.com.cn 1999/11/12 10:01 投资导报

  为全世界人们所关注的微软垄断案,本月5日经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初步裁决构成垄断。人们获悉结果的同时,不禁要 问,法院为什么对微软作出这样的裁决?微软会不会最终败诉?如果败诉对微软会有什么样的裁决结果?针对这些问题,记者 专访了美国法学博士、美国森华世界法律事务所的余肃华律师。

  为什么初步裁决微软垄断?

  尽管浏览器之争似乎是本案的焦点,但微软垄断案由来已久,从1993年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利用他“维 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权,对微软开始了非常详细的调查,开始了一步步有计划地收集证据的过程。这期间,贸 委会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以及人力、财力。

  直到去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起诉,19个州再加入进来。官司进行了一年多后,法官杰克 逊日前做出初步裁决:确立微软有市场垄断的行为。

  做出事实裁决的依据在哪里呢?究竟是什么样的事实导致微软被认定为有垄断行为呢?余博士告诉记者,根据杰克逊 法官207页的事实认定书,裁决的主要依据在于四个方面:

  第一,有证据表明,微软利用其视窗软件的普及性,非法操纵和垄断了个人电脑市场,排斥其它竞争对手;

  第二,微软在电脑同行的会议上,有企图瓜分市场的行为。网景公司、苹果公司包括英特尔公司等都提出证据,证明 它们受到过来自微软的威胁。

  第三,“浏览器”之争。微软公司通过将浏览器与占统治地位的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而占领了极其有效的销售渠 道。这种情况使得竞争对手网景公司,被迫采用其它效果较差的渠道销售,如电子邮件和网上下载等。

  第四,与销售商订立排斥性销售契约,如规定销售商只能销售微软的产品,不能销售其它竞争对手的产品,否则,会 受到微软的惩罚。

  杰克逊法官最后在裁决中说:“微软确实胁迫其他公司,停止开发威胁到他霸主地位或对它的软件产品直接形成竞争 的软件;微软决定将网络浏览器置入视窗,并免费赠送不是如它所说的增加视窗的功能,而是想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保证 市场垄断的战略需要;微软利用其巨大的市场占有率及财力,威胁和压制网景、IBM、英特尔、苹果等电脑公司。”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显然能够得出微软有垄断行为的结论。

  法律上有什么说法?

  事实裁决只是就微软有无垄断行为进行认定,那么微软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尽管盖茨在杰克 逊法官公布初步裁决后立即表示:“微软没有违反《反托拉斯法》”。但是否真如他所说,还在于联邦地方法院审判的第二个 阶段―――法律裁决的结果。

  美国联邦政府控告微软公司所援引的反垄断法,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避免因为某公司的垄断而受损,从而可 以使消费者享用价廉和不断创新的商品。另一方面,也避免因某一企业或个人的垄断行为,而剥夺了同行业其它企业或个人公 平健康竞争机会。

  至于裁决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余博士表示,《反托拉斯法》是唯一的,尽管《反托拉斯法》几经修订,但对于本案, 关键的条文只有两条:第15章第1节:“任何利用契约方式或密谋,在州与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造成了抑制贸易和商业的 结果,都被认为是非法的”、“违反本托拉斯法的公司法人,可处以达1000万美元的罚金”以及第2节:“任何人与其它 人通过垄断或企图垄断,联合或密谋,在州与州之间或州与外国之间,抑制商业或贸易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不过,如果在事实裁决之后,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律裁决也认定微软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只要微软愿意补救,并停 止继续给消费者和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伤害,司法部还是愿意立即开展和解谈判的。并且,只要微软愿意,它可在裁判生效前的 任何阶段提出和解,而这也是程序法所明文规定的。

  如果微软最终败诉

  尽管微软离真正的败诉还很遥远,尽管在任何一个环节,微软与控方都还是有可能达成和解,但是微软败诉的可能性 也一样具备。那么,如果微软败诉,会是什么样的裁判呢?

  余博士说,如果最终判决微软败诉,那么根据《反托拉斯法》,判决的第一项可能是赔偿1000万美元的罚金,对 于罚金的走向,有可能是向各州赔偿;也有可能是通过微软原来的销售渠道,将微软因为垄断所获取的高额利润返还给消费者 ;还有可能是谁也不赔偿,直接提交美国国库。

  判决的第二项可能,则如大家所共知的,将微软帝国分为几个互相独立的公司。以这种分解的方式来削弱微软的绝对 垄断地位,给消费者以较大的选择权,同时为同行业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

  第三项则有可能是将WIN-DOWS技术拍卖,或者授权其它公司与微软一起分享微软的某些技术。

  微软败诉又如何?

  “如果微软真的败诉,1000万美金的赔偿对于庞大的微软帝国来说,只是九牛一毛,实在算不了什么。”余博士 分析。

  而如果判决的另一项结果,是类似于曾被政府起诉的Intel公司,最终导致与其他公司分享某些技术,那么,微 软公司的发展显然会受到一些影响,但并不是说对微软就构成致命性的打击。因为它让出来的只是某一些技术,而不是全部, 充其量只是分了一杯羹,可能将市场份额降低几个百分点。

  就美国政府控告微软的目的而言,也绝不是为了把微软一棍子打死。事实上,微软的发展对美国的经济,特别是信息 产业,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只是认为,微软“令人窒息的垄断”,有损消费者的权益,妨碍同业之间的竞争,而提出 的控告。

  所以,如果微软被判决与其它同业分享某些技术,它一样地发展它自己,也许因为有了竞争,微软的步子迈得更快。

  那么,微软帝国如果真的被判分解为几个互相独立的公司,是不是又真的像有人所预测的,因此土崩瓦解了呢?

  如果微软被分解为几个不同性质、不同运作方式、不同发展方向的公司,它们之间的财务和管理都独立,微软帝国也 不是土崩瓦解了,而是在组织形式上会发生一些变化,它们之间形成母子公司的架构。而整个的构架依然还是微软的公司,因 为政府不可能剥夺微软的财产。

  盖茨对于这些公司的控制力,会有降低,因为各家公司也不再直接受他一个人控制,公司毕竟是一个组织,另外,由 于各家公司之间存在竞争,也就有可能为自己公司的利益,而不服从盖茨的决策。而且,分解后的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也会 受到《反托拉斯法》的约束。但盖茨不可能失去对它们的控制,盖茨还有可能是各家公司的董事长,他对于各家公司依然有方 针、政策上的决定权。至于说到他个人的财产,与今天会有多大的变化,当然很难说。

  所以,有分析家认为,微软在电脑行业中的主导地位,是很难改变的。

  看来,如果认为微软一败诉就会土崩瓦解,如果认为微软败诉就会一蹶不振,都是过于轻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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