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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域环保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0/02/29 12:04 科技日报

  2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布,全国海域环保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海 域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此举标志着已取得“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全国率先实现环保“双达标”等一系列荣誉之后,深圳特区的环保工作,已开始由 陆地向海洋延伸。

  深圳经济特区拥有260公里的海岸线,经过近20年的开发建设,海洋经济在深圳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十分 显著。目前,深圳已建成500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116个,海洋养殖区11万余亩,东部大、小梅沙等海滨浴场已成为著 名的旅游胜地。深圳港已成为华南地区乃至整个中国最重要的港口之一。深圳特区政府一贯重视环保工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 略,市委市政府已明确提出使深圳“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花更多、城更美”的环境要求,努力把深圳建成花园式、园林 式现代化国际性大都市。

  近年来深圳市不断加大环境投入,环保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港口航运业的迅猛发展, 陆源及船舶造成的污染有所加剧,“重生产设施投入,轻海域防污设施投入”问题严重,每年10多万艘次来深船舶产生的大 量机舱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得不到理想的清除,海域环境受到各方面的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其次,岸线的无序 开发、使用。加重了对沿岸海域的环境威胁;再次,船舶安全防范、应急反应、污染损害赔偿三位一体护卫依托的防护体系没 有建立。深圳通航水道狭窄,特别是每年进出深圳港的危险品船舶近5000艘次,载运危险品货物达800万吨以上,油品 300万吨以上,一旦发生意外,将对深圳海域造成无法逆转的生态及环境损害。

  深圳市政府在1996-2000年的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中,明确海事管理部门要控制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建立海 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系统,以确保水产养殖区水质达到国家Ⅰ类标准,滨海旅游区、东部港区Ⅱ类标准,西部港区Ⅲ类标准。 为此,深圳市政府、深圳市人大,加强深圳海域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把《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作为头 等大事来抓。深圳海事局正式提出立法申请,经过调研、起草初稿、征求意见、专家论证,7易其稿,形成送审稿。深圳法制 局先后征求28个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另外还赴北京、上海、大连、青岛、新加坡、香港等地考察调研,在此基础上,有 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先后修改3次,于1998年11月形成第10稿报市政府审核,并在1999年6月市政府二 届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报市人大审核。市人大在广泛调研、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海上防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深圳的实际 情况后,征求有关上级部门的意见,2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于1999年11月22日,该《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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