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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上)

http://www.sina.com.cn 2000/05/15 12:54 生活时报

  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凭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四)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 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五条: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 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签证延期。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 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者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有关部门应简化办理有关手 续。

  第六条: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 ,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在京入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已工作的子 女。

  第七条:对短期回国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合约的形式提供住房;对持中国护照的,凭《北京市 (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

  第八条: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招兵买马在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 门安排并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到北京地区高校插班 学习;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同等条件下本市高等院校可优先录取。

  第九条:留学人员来京创办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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