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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Byte 特稿】 如果我说“蒙娜丽莎没有鼻子”,可能大部分人也会“怒斥”我是胡说。其实,我 这里所说的“蒙娜丽莎”和“鼻子”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里的不同概念:“蒙娜丽莎”是一幅名画﹔而“鼻子”是人的一个器官 。画上的“蒙娜丽莎”只有油彩画出来的“鼻子”,并没有三维立体的、有血有肉的、真实的鼻子。 ...... 几个在网站工作的朋友都问我:“网站有没有著作权?” 我的回答也简单:“一般说来是没有。” “为什么?” “因为网站不是人。” 接下来我就要向熟识的朋友解释我这句带点玩笑意味的话:“法律认的是自然人和法人。网站两不沾,不是被法律所 承认的民事主体,所以在法律意义上说就没有著作权。” 其实更应该说的是,著作权是应该有的,但是不能属于一般网站。 《著作权法》开宗明义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只有这些法定 的主体才能成为著作权的所有人。 网站是什么?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否!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网站和这几种主体都连不上。 公民自不必说。法律所说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是指经过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注册”,或者经办理合法手续正式 成立的一些社会组织。而一些网站却只是互联网上一个WWW的“虚拟”站点。它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没有 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这样的“虚拟主体”,当然就没有资格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网站的朋友往往对我的回答颇为不满:我们辛辛苦苦编写的文档,却没有著作权﹔被别人全盘照抄,却不能得到法律 的保护。这公平吗? 不公平!毫无疑问,我自己也觉得这种回答不公平,但是问题出在哪里呢? 网络中人最欣赏的“自由”二字,来自于网络的虚拟性。什么姓名、身份、性别,在网络里都可以是虚拟的。没有人 能“依法”责令网上的你必须“交待”真实身份。甚至连你在网络上传给网友的照片,也可能是经过“Photoshop” 或是“Photo Express”修改得面目全非的“虚拟”的你。 正所谓“在网络里,没人知道你是条狗”。 于是,一向讲求“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就不会承认这真实的鼻子会长在虚拟的“人”身上。 纸上画的人不是真人。他没有鼻子,也没有人的任何一个器官。网络上的“大虾”、“妹媚儿”们也一样,在法律面 前,他们没有生命,没有真实的、可以触摸到的形体,没有承载法律责任的主体。你不能把画中人关进监狱,也不能判决网络 上的“大虾”走下来给人赔礼道歉,所以“他们”就不能被法律所承认。 在法律看来,网站就好比生活中的一张画。它不存在是否拥有著作权的问题。 但是著作权却是一个客观存在。你创作了作品,不管是否发表,就享有著作权。网络上发表的作品当然也不例外。问 题在于这个著作权应该属于谁。这才是办网站的人需要首先搞清楚的问题。 网络和电视台、报纸,甚至作为法人的公司一样,都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一种延伸,而归根结底这些行为能力和权利 都属于自然人。 在现实生活中,办电视台、报纸、公司要注册。有了注册就成为法人,就可以上法院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如何依法 注册网站的法律却还没出台,所以目前的网站还不能被法律承认为合法的民事主体。也因此,在谈到著作权问题时,我们所说 的网站没有著作权,并不是说著作权不存在,而是著作权另有所属,不属于网站而已。 其实,从虚拟到现实,只是一步之遥。一些网站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想出了解决问题的好方法——注册公 司。 只要网站“依法注册”一个公司,下面再设立自己的网站。一旦发生被侵权问题,公司就可以直接出面向法院主张自 己的权利了。 好比一家公司的财务科被盗,出面报案的却应该是公司。你不能说是财务科的财产权利被侵害,只能说是公司的财产 权利被侵害,因为公司才是法人。 “蒙娜丽莎”没有真实的“鼻子”。画“蒙娜丽莎”的达芬奇则肯定有个真“鼻子”。在“蒙娜丽莎”无法面对法律 的时候,让达芬奇出面,“鼻子”的纠纷就会迎刃而解。 问题就是这样简单! 本文撰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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