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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下午,曾被新闻界炒得沸沸扬扬的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为瑞得( 集团)公司(简称“瑞得在线”),被告为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 据记者同行们介绍,事情的起因颇有几分戏剧性。1998年12月26日上午,瑞得在线一名员工打开ICQ时, 发现ICQ中有一个被人发来的网址,遂登陆进去,发现这家署名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与瑞得在线的主页几乎完全一样。他当 即在ICQ中告知对方,其“雷同网页”是对瑞得在线的侵权,并立即将此事向瑞得在线汇报。东方公司法人代表任建军称, 是他向瑞得在线的一位老乡通过ICQ发去“雷同网页”的网址,想请这位老乡帮忙给看看。得知自己的主页与瑞得在线雷同 后,他立即对本公司的网页做了修改。几天后,修改后的网页重新被挂上互联网。瑞得在线很快便在网上发现了东方公司修改 后的网页,经详细比较后发现仍有多处与自己的主页相同。1999年1月5日,瑞得在线请北京市公证处为双方的网页作了 公证。随后,一纸诉状将东方公司诉上法庭。原告起诉状称:被告首页的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 、下拉菜单的运用等,几乎完全是照搬了原告的首页,其中有10个图案、14个栏目标题及9处文案是原封不动地取自原告 ,被告将抄袭原告的主页首页公然标上“版权所有东方信息公司”等字样。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首页著作权的侵犯,请求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9900元,其中商业信誉损失赔偿119900元 ,主页设计制作损失8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提交法庭的公证书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所附的“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系由被告制作和发布;原告主页 所采用的设计版式并非由原告所独创,原告主页的“色彩、栏目设置、栏目标题、下拉菜单”等均属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方 式”,在原告设计制作其主页前已被人们广泛采用,不具备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原告对此无专有使用权,无 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同样的表达方式。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主页设计是否采用了原告主页的内容及原告提交法庭的公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两问题 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趁合议庭休庭合议时,记者采访了原、被告双方。问及任建军,他年初曾向新闻界承认该争议网页为东方公司所发布 ,今天其代理人又当庭否认争议网页与被告有任何关系,对这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将如何解释?任建军笑而不答。其代理人表 示:这个以后再谈。原告代理人则表示坚信此诉必胜。 合议后,审判长李东涛代表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侵权成立。理由如下:第一、作品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 智力创造成果应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可传播性。原告的主页虽然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形等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将该主 页上的颜色、文字、图形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给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观规律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排列,应是一 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这一主页既可储存在WWW服务器的硬盘上,又可被打印在纸张上,说明该主页是可复制的 ;该主页能够被人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以被社会公众借助联网的计算机所接触,证明该 主页具有可传播性,故该主页应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其作者即本案原告所 有。 第二、被告辩称否认公证书上的主页归其所有,但并未举证证明一个与其电话号码、传真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 地等事项完全一致的单位的合法存在,故该辩称不予采信。本案被告主页虽然在内容上与原告的主页并不完全一致,但在部分 图形、文字、颜色的组合搭配上,如“最新推出”、“看中国搜索引擎”已构成实质上的相同。庭审中被告未举证证明这部分 内容的独立创作过程的真实存在,故应视为取自原告的主页。 第三、著作权法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被告对使用原告主页上的部分内容设计出的新主 页享有著作权并将该主页上载到国际互联网,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并未取得原告的许可或向其付酬,而且出于商业目的,如设立 了“征集广告”等栏目,故被告在该主页的发布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据此被告应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在国际互联网上,网页之间的链接是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而用于链接的独特的知 名图标,体现了其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依法应予以保护。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有关主页内容的新闻报道用以证明其所提供服务 的知名性,但并未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相关栏目的图标进行了链接及链接网页的内容。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计算机世界日报》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 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现平静。面对记者的采访,原告代理人表示,打官司不是为了钱,最主要的是想让社会对 互联网上的版权有一个认识,并以此推动我国著作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被告代理人表示,不排除上诉的可能。 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办公室,记者采访了审判长李东涛。李东涛说,现在我们要解决的不仅是作品的固定的问题,还 要解决作品的流动的问题。过去我们将作品传达给公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公开传播和发行。前者可以理解为作品的流动, 后者是基于作品载体的复制,即作品的固定。互联网技术出现后,对这两种方式的界定需要重新考虑,既要解决作品的固定问 题,又要解决作品的流动问题。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是我们需要对“旧”的法律进行新的理解,从而规范从比特到比特之间的 变化过程。 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轻松地落下了一审帷幕,其间知识产权庭年轻的法官们所做的大量艰辛的工作却少为人知。该案 自今年1月立案以来,原告曾因起诉被告的名称有误而撤诉。3月重新起诉立案后,被告曾提出管辖异议,7月案件才进入实 体审理阶段。开庭前,审判长李东涛曾召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进行现场勘验。李东涛使用联网计算机进行操作,完成了 现场勘验工作。审判人员并赴北京市公证处、计算机世界在线服务中心等单位进行有关调查,从而为依法审理案件奠定了基础 。此案的审理提出了两个新观点:一、网络传输是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专有权利,虽然“网络传输”这个名词在我国著作权 法中还未出现,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一些弹性条款,是可以将这种权利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的;二、关于网 上链接是否存在侵权问题,此案也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解释。采访中,旁听群众认为,希望审判实践能够一步步推动我国 知识产权的立法进程,确保“依法治国”的实现。 本报记者毛铮铮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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