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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驻法院记者王小星报道 昨天,海淀法院判决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创了两个纪录:首例网络名誉权官司和侵犯名 誉权的最高赔偿--近百万元! 1997年,科华公司购买了一台恒升笔记本电脑。1998年7月,该公司职员王洪在互联网上设立个人主页,名 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其中收有《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称恒升笔记本电脑为“垃圾品”。网页中 其它栏目还收有大量攻击恒升笔记本电脑的文字。 1998年8月10日,《微电脑世界周刊》发表记录此事的文章,另一家日报也发表了有关文章。这个网页和这两 篇文章的发表使“恒升”的退货额高达24517840元。为此,“恒升”起诉王洪及两家媒体,要求按退货额的4%赔偿 ,约百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洪在所设主页上未能客观全面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而其又并非电脑的购买者。因此其目的并非是善意地解决纠纷,而是主观明显存有毁损“恒升”名誉的故意。而两家媒体的报 道亦含有侮辱性评论或失实,损害了“恒升”的名誉权,给“恒升”造成较大损失。为此,法院特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计,计算赔偿数额。最终一审判决王洪个人赔偿50万元,两家媒体各赔偿24万余元,并要求三被告以不同形式刊登致歉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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