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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北京海淀法院将开庭审理创联公司诉北京一家公司网络抄袭一案。
9月初,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全国优秀代理排名第一的创联公司上诉排名其后几名的北京一家公司的广告、网页有抄袭行为,并要求赔偿50万人民币,其中20万是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是商誉损失。创联公司认
为“抄袭”并非偶然。1999年5月前,创联公司和该公司在主要IT媒体如计算机世界上的广告几无雷同之处。在此
之前的广告上,创 联突出了自己的五大业务范围:域名注册、网站寄存、内容策划、网站推广、电子商务,将自己的虚拟主机
产品分为百姓级、宝石级和钻石级,用相当版面介绍自己的技术可靠性、战略伙伴联盟、优秀代理等。而处于同一页面的该公司广告内容有:域名价格,CNNIC和InterNIC代理权,技术服务内容、联系方法。
从5月份起,创联的广告在原有的基础上服务价格和内容的布局做了些调整,而该公司的广告却完全抛弃了
原来的创意,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内容。
在5月3日的某报的广告上,该公司开始将自己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域名注册、空间租用、网站设计、网站宣传
和电子商务,并将自己的虚拟主机划分为几个等级。同时,在域名注册部分,该公司也模仿创联将顶级域名
的结尾全文列出。
不仅是对外广告、公司网站的结构,甚至在具体的业务页面上,这位负责人认为在许多地方的用词都令人有“不
约而同”之感,而这些不约而同的用词很多是创联工作人员的即兴之作,并非是域名注册主管机关的规定。
创联公司还出示了一张“雷同网页”,这是1999年7月底,经用户举报后创联公司在该公司网站上发现保留
了他们名称的网页。据介绍,该公司最开始做的解释是“误传”,以后归咎于个人行为。
究竟这个公司的抄袭是否成立?其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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