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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站广告纠纷案有果

http://www.sina.com.cn 1999/11/18 18:09 生活时报

  本报北京11月17日讯(记者 林靖) 随着国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上竞争日趋激烈。今天上午,“中国 律师站点”的开办者与“中国法律在线”的服务商之间的火药味从网络弥漫到海淀法院的大法庭上,此案堪称首例因网站广告 引发的纠纷案。

  原告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于今年初发现被告北京讯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主要网 站“中国法律在线”作自我宣传时,宣称其是目前“国内最权威和国际互联网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 及其律师详尽资料的专业网站”,而这是直接利用了原告的网站上介绍“中国律师站点”的宣传广告用语稍作修改而来,严重 侵犯了原告的商誉权。同时,被告的宣传广告是虚假和具欺骗性的,侵害了网站访问者等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反不正当 竞争法》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在网站上所作的虚假宣传用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商誉等经济损失5 000元。

  被告讯合公司则对日新公司自称“首个全面集中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站点”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开通时间远 在“讯合”之后,对其当时是否有在电脑网络上经营电子信息服务的资格也提出怀疑。由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在休庭15分钟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应知国内有其他 ICP提供相同的在线法律服务的情况下,在其网页上使用“最权威”、“第一家”等修饰性广告宣传用语,影射了包括原告 在内的其他提供在线法律服务的ICP的服务质量问题,从而误导社会公众,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因此而造 成的经济损失及被告因该广告宣传而获利。由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最权威”、“第一家”等词汇的广告宣传用语 ,并在其网站主页向原告公开致歉,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事实上,网上的经营广告比这样的站点宣传广告存在更多的问题,现在的网上广告其实均 不合法,因为它并不具备广告经营许可证,根据目前的规定,ICP很难归纳在电信增值业务或媒体业务当中,只有寄希望于 法律对新兴网络及网上广告等作出更细致更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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