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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斯尼败诉 被迫更换“Go”招牌

http://www.sina.com.cn 1999/11/17 16:59 互联网周刊

  (eNet消息)美国联邦法院今天否决了迪斯尼公司要求继 续使用Go网站标记的请求,称这一标记给消费 者引 起了混乱。

  联邦法官Judge Terry J. Hatter限定这位娱乐业巨子在60天之内将Go网站的 标记 从其发行的印刷广告、胶片和录像带中逐步 撤除,还命令迪斯尼从其网站上立即去除该标记 ,并否决了迪斯尼把其25, 000美元的禁令公债提高到2000万 美元的请求。

  这项裁决意味着搜索引擎GoTo.com自上周判决以来再次取 得胜利。GoTo坚持认为迪斯尼的Go网 站标记和自己的太 过相似,应该禁止继续使用。两个公司的标记都采用了黄色的正方形背景、白色字母和绿色的圆 圈标记 。Go网站的标记酷似一盏交通灯。(两种标 记如图所示)

  裁决宣布以后,迪斯尼已经将其交通灯标记改为 “Go.com”,字体也比原来简单。

  GoTo的首席执行管Jeffrey Brewer 说:“我们很高兴法庭再次维护了 GoTod的标记 ,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迪斯尼没有立即对此事发表评论。


相关报道:GoTo.com公司第三季度财政收入略有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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