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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用户可不可以向163电子邮局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0/03/21 18:09 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汪令来、姜齐放报道:从本月13日开始,瘫痪了3天的163电子邮局,经过断断续续的调整,目前 已恢复正常。对于这起国内第一宗因网站中断使用、使200万用户所依赖的邮件收发系统突然失灵的事件,网络用户可不可 以对受损的权益进行索赔呢?广州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用户有索赔的权利,但额度无法确定。

  “163”电子邮局是供所有注册用户免费使用的,注册用户是否为消费者、有没有索赔的权利,成为“163”瘫 痪以来业内争论的焦点。对此,《消费天地》杂志社法律顾问朱小斌和翔信律师所李瑾分析说,二者间是明显的消费关系。因 为用户是在接受服务,只不过这种服务是免费的。从更深的层次说,这种邮箱服务表面看来是免费的,但实际上所有网站都是 以注册用户的多少作为自身利益和潜在价值的基础,免费注册的用户与网站实际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用户接受服务就是同网 站之间建立了契约关系,用户自然就是消费者。

  在“163”电子邮局的“服务条款”中,有一段叙述:“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 或丢失的发生不作担保”。那么,这会不会成为一个消费者难以索赔的“免责条款”呢?律师们认为,根据《消法》有关“经 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故上述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可 以要求赔偿。不过,由于电子邮件属信息载体,时效性强,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可能孕育的机遇及收件人可避免 或减少的损失方面,无明确的物质侵害客体,故难以确定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实际额度。

  但也有不同的看法。广东省消委会宣教部主任江列华认为,按《消法》有关条款,很难界定“163”与其免费使用 的用户之间,就是一种消费关系。其性质界定,该有一个更深入的探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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