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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手机铃声侵权知识产权诉讼案引发思考


2003年11月04日 13:50

  2003年11月03日 计算机世界网

  2003年,最响的手机铃声恐怕要属TCL手机的音乐铃声了,惊动的范围波及所有主流国产手机厂商、通信工业协会,甚至上达信息产业部。拨打这通“电话”的是“中国内地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预计通话费用高达1200万元――这场关于手机铃声侵权的知识产权诉讼案,其判决结果将对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中国手机市场和产业产生深远影响――

  《计算机世界》报记者侯晓轩杜昊

  诉讼风起

  向TCL索赔1200万元!诉讼消息很快被上报到了信息产业部。据通信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北平介绍,信息产业部对此案非常重视,明确指出“这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而是整个手机行业的问题”,并决定将此事交由通信工业协会组织协调……

  “这件事情去年就听说过啊,没想到事情闹得这么大,看来双方开始叫板了!”说这话的是一位圈内人,说的事情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简称音著协)起诉TCL移动手机内置音乐铃声侵权。

  2003年,最响的手机铃声恐怕要属TCL手机中的音乐铃声了,惊动的范围波及所有主流国产手机厂商、通信工业协会,甚至上达信息产业部。拨打这通“电话”的是“中国内地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音著协起诉“TCL移动多款手机内置铃声侵权”一案,并很快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这起诉讼中,音著协对TCL移动提出的索赔金额高达1293.58万元。

  其实,虽然此案刚刚正式开庭,但是音著协将TCL诉上法庭是一年前的事情,正式开庭不过是第一阶段调解无效的一个讯号。由于此案所带有的普遍性和代表性,这个案子已经不再是TCL一家的事情,法院对TCL移动的裁决将成为今后整个手机行业使用音乐作为铃声如何解决版权问题的蓝本,这也是此案引起相关各方关注的原因,也是通信工业协会介入的原因。

  一个小小的铃声,就这样将两个原本毫不相干的组织:通信工业协会与音乐著作权协会连在了一起,而由此,围绕着小小的铃声,也展开了两大组织的较量。在中国目前的国情里,很多行业协会并非是完全的民间组织,多是半官方性质,身后的背景都是一些相关部委,通信工业协会和音著协也是如此。于是,这件事情自然惊动了两大组织背后的政府部门。动静越来越大,事情也就越来越不简单。

  关于此案的背景,音著协声称,2002年夏天,“音著协有关人员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多款TCL手机内置了音著协签约会员的作品作为铃声,并随机销售,音著协认为,这是一种复制行为,在确定了TCL没有事先取得使用权后,音著协与TCL移动进行了交涉,但进度缓慢,双方没有达成作品使用权的相关协议,音著协最终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1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时有很多国产手机厂商都收到了音著协的缴费“通牒”,不同厂商被索赔的金额也不一而足,而最终站到被告席上的之所以只有TCL,是“因为在国产手机里,TCL手机的销量最大、名头最响”。

  此消息很快被上报到了信息产业部。据通信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北平介绍,信息产业部对此案非常重视,明确指出“这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而是整个手机行业的问题”,并决定将此事交由通信工业协会组织协调。12月,通信工业协会致函音著协,通知对方协会将代表行业协调此事。2002年12月26日至27日,通信工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国内手机内置音乐铃声会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有关领导到会。会议决定,由通信工业协会组成手机内置音乐铃声协调小组,代表行业与音著协协调解决手机内置音乐铃声问题,各有关企业也相继办理了授权通信工业协会全权处理此事的委托书。

  2003年初,信息产业部有关领导批示:要“从既要保护原创者的著作权,又要保护产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处理手机内置音乐铃声问题;......充分发挥通信工业协会的作用,争取双方都可接受的满意的结果。”

  然而,得到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满意的结果谈何容易!

  分歧集中在三大焦点

  通信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北平表示,通信工业协会对版权费用支付态度一贯、明确,尊重著作权人的劳动,使用了著作权人作品一定付费,问题是按什么标准付费、怎么付费的问题。

  其实,通信工业协会并不是第一个提出这个问题的人。2002年,音著协曾经状告提供铃声下载的SP,当时的对峙双方强弱悬殊,音著协全胜而归,但是满肚子委屈的SP们也对音著协提出了诸多疑问,例如提供管理曲目清单、公布所收费用去向等等。今年,这些问题再度被摆在了桌面上,只是不知,这次胜利之花将落谁家?

  焦点之一:手机铃声应该遵循什么标准缴费?

  按什么标准付费是双方最大分歧所在。音著协认为,手机内置音乐铃声就是一种对音乐的复制行为,因此要支付侵权赔偿以及使用费,音著协起诉TCL要求的高达上千万的赔偿金额中包含了两笔费用:一笔是对TCL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侵权赔偿,一笔是补交使用费。它为手机行业开出的0.12元/首/机的价格是针对所有音乐复制行为的收费标准,源自于94年国家版权局对电脑卡拉OK等方式确定的,99年,数字化、高容量载体出现,国家再次规定对这些方式使用同上的收费标准,此次音著协对手机厂商内置音乐铃声提出的这个价格是沿用了以往的收费标准,这也是引起广大手机厂商以及通信工业协会异议的原因。

  通信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北平认为,手机内置音乐铃声提示音仅是使用了一首音乐中的几个音节,这种使用方式按照什么标准收费,迄今国家尚无明确标准,也无任何法律解释。通信工业协会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制定出既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权益,又有利于手机产业发展的合理标准。标准的制定需要双方行业的认可,标准要有可比性,要考虑行业使用的特殊性,最终需要市场的认可。套用其他过高的收费标准,最终可能形成有价无市的局面,对民族音乐的传播不利。通信工业协会愿意对标准制定提供协助。据悉,通信工业协会已经将《关于制定手机内置音乐铃声收费标准的报告》报送给了国家版权局。至于具体的制定方式,通信工业协会双先生认为,制定这一标准最好举行听证会,收缴、使用方都参与。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汤兆志认为,以TCL一案为例,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TCL手机内置音乐铃声属于未经许可使用而造成侵权还是没有支付使用费?按照中国著作权法39条2款规定,手机内置音乐铃声使用的都是业已发表的作品,并且在使用过程中,重新配器、制作MIDI,应该不属于音著协所说的复制行为,应属于法定许可使用,因而无需支付侵权费用,只需支付使用费。在音著协对TCL诉请的千万余元巨额赔偿中,侵权费用占了很大一部分。从上述原因来讲,音著协对TCL提出的这部分侵权费用其实并不成立,TCL要付的是使用费部分。使用费应该如何支付?他认为,手机内置音乐铃声只使用了几个音节,因而不应按照整首乐曲的标准来收费,在此同时,还应考虑到,虽然手机铃声只选用了几个音节,但毕竟是该首乐曲的精华部分。只有综合考虑这两种因素,才可能对手机内置音乐铃声合理收取版权费。相信法庭在判决时也会从这些方面综合考虑。

  撇开这次审判不谈,至于今后,具体的使用费应按何种标准收取则视通信工业协会与音著协协商结果而定。

  焦点之二:是否一定要公开曲目库?

  目前使用者在使用歌曲之前缴纳版权使用费的程序是:使用者列出使用歌曲清单,提交音著协,音著协代为检索,五个工作日后给出检索结果,剔除不在管理范围内的歌曲,将计费结果反馈给使用者,如果使用者决定使用,则双方签合同、付款,音著协授权。

  通信工业协会提出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正是在其中的检索环节。通信工业协会要求音著协公开曲目库和提供检索平台,“使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目的地选择相应的曲目作为手机内置的音乐铃声,包括让企业选择不在保护期内的音乐作品”。通信工业协会并且意味深长地表示:“音著协对此一直没有回答,到底为什么不能公开呢?!”

  音著协樊煜对此的回答是,不能公布曲目库的原因并非是由于保密,音著协目前管理的曲目数量庞大,现已高达上千万首,并且仍然在年年递增,年年改变,全部公开实在有困难。数量虽大,全部公布有困难,但是提供检索也并非不可实现阿?樊煜说,涉及到国外歌曲时,音著协要与互为代表的国外版权管理组织确认该歌曲的权利状态,这是不能实时提供检索的主要原因。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汤兆志认为,目前,我国关于规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因此音著协不公开曲目库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在使用者提出要求后,音著协应该提供相关资讯。

  惧怕版权管理机构的暗箱操作是使用者要求公开曲目库的潜台词,那么公开曲目库对使用者究竟有多大的意义?公平公正地讲,使用者提出的公开曲目库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其实际意义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音著协提供的查询仅仅是该歌曲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某首歌曲是否在版权保护期内的查询和检索并非是音著协的职责,而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歌曲则并不代表不在版权保护期内,如果选用了这样的歌曲,被著作权人找上门来,结果可能会更麻烦。

  退一步来讲,即便音著协收取了不该收取的费用,总会有东窗事发的一天,那时厂商、通信工业协会大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焦点之三:缴费去向如何监督?

  缴费去向是一个敏感话题。音著协樊煜介绍,音著协目前有中国内地个人会员3000名,同时与国外的多个版权管理组织结成了互为代表的关系。对于自己的签约会员,音著协会在入会合同中约定规则,然后每年会在6月、12月分两次向签约会员分配版权收益。如果使用者申请使用的歌曲涉及到与音著协有互为代表关系的国外版权管理组织管理范围,音著协会代为收取费用,并转交给相关组织。一些无法送达的款项,音著协会暂时保管,超出一定时间后捐给公益组织。某厂商对此说法嗤之以鼻:“他捐给公益组织?那还不如我捐呢!”“我就是怕我缴完了,它不给著作权人,回头人家又来找我要钱,那我怎么办?”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厂商的担忧算是杞人忧天。按照法律规定,音著协作为一个集体管理机构,有自己的理事会和上级组织,它的上级管理组织对它有一定的管理监督程序,作为缴费方,是不可能越权过问的。

  即便音著协真的没有将这笔钱分配给著作权人,只要著作权人不找音著协,也不关厂商的事。如果真如那位厂商所说,著作权人找到厂商头上,厂商可以拿出与音著协的合同,接下来的事情就是著作权人和音著协之间的事了。

  为什么只是国内厂商?

  一位圈内人说:国产手机厂商虽有利润,但是既要偿还国家贷款,又要为了日后的长远发展进行研发储备,同时还要承受国外厂商在产品、营销上的挤压已然不堪重负。这种情况下,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音著协还跳出来大剥自己人的皮,让国产手机行业难以忍受。

  令广大国内厂商不解的是为什么此次音著协收缴费用的范围是国内厂商,包括起诉TCL这个国内手机行业的领头羊也不过是为了对国内厂商“杀一儆百”。

  音著协的回答是,很多国外的厂商版权意识强,在做铃声时避开了版权保护期内的乐曲,而选择了一些已经超过保护期的世界名曲作为铃声。有些选用了保护期内乐曲的国外厂商已经按规定缴纳了费用。而通信工业协会的反驳是所谓缴费的国外厂商不过是摩托罗拉,缴费的型号也只有V730,而这款手机号称卡拉OK手机,具有卡拉OK功能,用户可以从摩托罗拉的网站上下载卡拉OK歌曲在手机上播放,手机屏幕会随音乐播放打出字幕,用户可以跟唱。这样的一款手机自然不具有可比性。

  某国内手机厂商反应激烈:“他们就是欺负国内厂商!”

  理论上来讲,即便如此,国内厂商也莫可奈何。愿意告谁是音著协的选择,也是它的权利,非手机厂商亦或通信工业协会所能左右的。

  面对音著协的“内外有别”,通信工业协会自然没有忘记祭出民族产业这杆大旗,希望能够触动音著协的民族意识:“我们多次向国家版权局和音著协介绍了我国政府为扶持民族手机产业发展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以及社会各方的大力支持,才有了国产手机现在的产业规模,但由于手机的一些核心技术至今我们还没有完全掌握,国产手机面临与洋品牌的竞争仍十分激烈,企业仍在艰难拼争。”

  今年在手机市场冲得很猛的熊猫手机,在表示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有所进步的意向并且自己尚未收到律师函之后,强调音著协索要的价格确实过高,“音著协的知识产权授权费用为每首0.12元,我们觉得比较合理的价格应该在0.02~0.03元之间。”

  “并且,我们认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有将费用真正去向公布的必要,要达到彻底协调好著作人、音著协(或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和手机产业的关系。”熊猫手机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另一家从IT转向手机的巨头则表示,我们还没有收到律师函,但强调“我们希望通过合理的、公平的机构、抱着对知识产权尊重和产业繁荣的角度来解决纷争”。

  采访中令记者感触颇深的是,大量的手机厂商面对记者的第一选择是保持沉默,进而接受采访时反复叮嘱“千万不要提到我们的名字啊”,这种回避使国内手机产业“各自为阵”的缺陷暴露无疑。毕竟,“没有收到律师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在充分考虑到国产手机厂商的“不容易”之后,我们也必须同样客观地指出,知识产权的诉讼关乎产业发展、亦关乎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不单是在手机领域,正因为缺乏对著作权和专利的保护,才造成市场产品的千篇一律和创新的停滞不前。如果都是“拿来主义”,缺乏自己核心的技术和设计,则会真正导致急功近利、一哄而上的产业恶性循环。记得有一次采访,某手机厂商向记者大谈特谈自己的手机产品外观已经申请了“外观专利”,某某手机厂商的产品已经严重抄袭了自己的劳动成果,但今天当我们再次请其就手机铃声“知识产权、著作权”等相关问题采访时,该厂商毫不犹豫的予以拒绝,前后对比,反差实在太大。

  漫漫协调路

  漫漫协调路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企业代表诉苦道:我们现在不敢用音乐了呀,怕侵权啊,我们手机现在内置的铃声除了语音提示就是公鸡打鸣、流水声、海潮声......,还好动物保护协会没找我们。企业代表的话引来了一片笑声,在笑声中,通信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北平不失时机地与版权局人员开玩笑说:你瞧把我们挤兑的!

  音著协:“但凡通信工业协会要是有点诚意,事情也不会闹到这样一步阿!”“说话得凭良心,说一部手机只有几块钱的利润可能吗?!手机行业的暴利谁不知道!”

  通信工业协会:“这与手机行业暴不暴利没关系!该缴的我们借钱也要缴!不该缴的一分钱也不缴!国产手机大风大浪都闯过来了,岂能让一个小小的铃声困住?!”

  协调之路是在至少表面看来是友好和谐的气氛下开始的。

  在通信工业协会致函音著协表明介入态度以后,2003年3月,音著协表示欢迎由通信工业协会牵头与音著协协商此事,并希望今后能与通信工业协会长期合作,如达成协议,希望由通信工业协会代表音著协对手机生产企业监督授权协议与合同的执行。

  但是,随后音著协开出的条件却让通信工业协会煞是不爽。音著协给通信工业协会开出的手机内置音乐铃声价格与之前给手机厂商的价格一样,是0.12元/首/机,对于年产量在50万台以上的型号,价格可以让步到0.10元/首/机,而与手机厂商沟通过之后,通信工业协会还出的价格是0.03元/首/机,双方的期望值产生了巨大的落差。通信工业协会开始质疑音著协的收费标准,并向音著协的上级主管机构版权局汇报,希望能够专门针对手机行业制定收费标准。

  2003年4月,通信工业协会开始整理跟国家版权局汇报的资料。由于其间有关人员出差以及非典的影响,材料直到5月中旬方送达有关人员手中。

  国家版权局有关领导的态度让通信工业协会吃了定心丸。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的领导表示,此事关系到两个行业的发展,国家版权局一定会站在国家发展的角度来支持产业的发展,并承诺出面协调。为了使版权局的领导更多地了解手机内置音乐铃声的情况,通信工业协会还报送了有关材料(包括信息产业部相关领导的批示、手机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等等)。

  为了争取版权局方面的支持,通信工业协会专门陪同版权局有关领导到某手机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在企业的欢迎会中,席间某企业代表的手机响了,出乎意料的是铃声并不是音乐,而是代之以“你好,有电话了”的语音提示,企业代表诉苦道:我们现在不敢用音乐了呀,怕侵权啊,我们手机现在内置的铃声除了语音提示就是公鸡打鸣、流水声、海潮声......,还好动物保护协会没找我们。企业代表的话引来了一片笑声,在笑声中,通信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北平不失时机地与版权局人员开玩笑说:你瞧把我们挤兑的!

  2003年9月,国家版权局出面组织了双方的第一次协调。此时,距音著协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提出起诉的日期已将近一年。

  虽然事件在推进,但是音著协认为进程过于缓慢,樊煜表示,进程缓慢使音著协难以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她所说的下一步的工作是对厂商版权费的收缴工作。按照惯例,音著协每半年向签约会员支付版权收益。在给会员付费之前,音著协自然要收钱。然而,在跟手机厂商催缴费用时,音著协碰了个不软不硬的钉子:“这事儿您先别来找我们了,我们已经全权委托给通信工业协会了。”

  显而易见,与通信工业协会的协调一日不成,版权费便一日难以到手。自恃正义在手的音著协自然不肯接受这样的事实。9月29日,在第一次协调还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时候,音著协单方提出不想协调,交由法庭审理。事态将如何发展?

  音著协: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手机厂商的意识问题,事实上就是他们不愿放弃既得利益。

  通信工业协会: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在于音著协的收费标准要合理,不能乱收费。

  缴费之事能否妥善解决前提是双方都要摆正心态,同时赋予对方足够的承认和信任。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便会发现一些细节的纠缠实在于事无补。音著协需要明白,这种费用的收取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正确,与行业协会签约、由行业协会一揽子付费是比较明智的做法。这需要音著协给与行业协会更多的重视和承认,而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需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来。

  通信工业协会也要知道,与版权管理组织接触,对于自己也是省时省力的方法,选择不在音著协管理范围的乐曲不见得就没有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权。

  通信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北平说,“目前国产手机厂商内外交困,如果再缴纳不合理的高额手机音乐铃声使用费,将迫使手机生产企业在内置音乐铃声上另谋出路!”

  她所说的“另谋出路”是指如果音著协仍然坚持收取高额费用,通信工业协会将牵头建立行业自己的手机音乐铃声库,这个铃声库将本着“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共同管理、共同征集、共享资源”的原则来建立。小小的手机铃声是否有足够的威力令一盘散沙似的国产手机厂商“同仇敌汔”实在令人怀疑。并且,建立铃声库需要庞大的资源和工作量,此种精神无异于愚公移山,实在是匪夷所思。其实这种宣言毋宁说是一种态度:“不要把人逼急了!”

  另谋出路毕竟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局,双方谁也占不得便宜,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下之策。既然音著协已然把全体国产厂商推到了这个位置上,那么为即往买单则是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买单之后还是要谈商业合作。其实,有些国产厂商已经先一步认识到了这一点,厦新便是其中之一。厦新在受访时表示,自己在去年便主动和音著协联系过,并且缴纳了费用,他认为,目前音著协的收费标准确实有些过高,厦新作为通信工业协会成员,希望行业协会与音著协磋商协调之后,音著协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收费价格。

  讨论事态如何发展,先要看看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在哪里。处理此事的关键点并不在于对方是否肯于让步,而是双方都要摆正心态,同时赋予对方足够的重视和信任。如果能真正做到这一点,便会发现对一些细节的纠缠其实于事无补。

  协商仍将是最终的解决途径。

  中国版权协会法律部主任汤兆志认为,靠单一的一次诉讼不可能催生一个标准,并且为单一的手机行业制定一个标准也不太现实。他认为,从根本上来讲,目前音著协对手机行业采取的这种一首歌收多少钱的收费标准过于僵化,不够科学。他认为,最好的解决方式应该是个协议收费过程。事实上,如果按照歌曲单价计费收取版权费可操作性也确实不高,因为按照单曲计价必然牵涉到产量和销量问题,而这无疑是在将事情复杂化。音著协樊煜介绍说,他们在与厂商签约时预计生产数量,合同上同时注明销量增加时厂商需要补报,并补缴使用费。她也承认监管是个巨大的工作量,依目前音著协的人力、物力不可能有精力去做这些事情。音著协原本的初衷是希望能够由通信工业协会来帮助监管厂商,然后每年付给通信工业协会一定的管理费用。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件事情也许可以找出另外的处理方法。音著协首先需要明白,这种费用的收取根本无法达到绝对的精确,对于音著协而言,只需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点也就可以了。那么,与通信工业协会接触便好过与单一厂商打交道。与单一厂商签约收费(例如向TCL开刀)音著协工作量大,并且收效未见得高,总不能每年都告一个厂商吧?比较理想的方式应该是,由通信工业协会与音著协协商,整个行业每年统一向音著协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通信工业协会负责向行业内厂商分派费用,这样每个厂商分担的费用可能很少,但是著作权人却可以得到数额可观的报酬,并且有保障。这需要音著协给与行业协会更多的重视和承认,而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需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来。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例如,国外的版权管理机构每年向航空协会收取一定的版权费用,而不是单独与某一个航空公司签约。

  不同的处理方法会得来截然不同的结果。想一想,如果当初,音著协首先想到与通信工业协会联系,与后者协商,而非贸然与单个厂商联系,也许现在的局面就会完全不一样了。

  铃声传真:

  信息产业部:“这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而是整个手机行业的问题”

  通信工业协会:这符合“三个代表”吗?

  通信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张北平说,对于这样一个量大、面广、涉及众多用户的手机产品。如果依照音著协现在套用的收费价格执行,这部分费用势必要打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那么如此高额的收费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吗?符合“三个代表”的精神吗?6月份,通信工业协会在向版权局有关领导汇报这一问题时,版权司的领导表示,此事关系到两个行业的发展,并把它提升到协调处理这一问题要看是不是符合“三个代表”,是不是体现锦涛总书记在西柏坡重温当年毛主席的“两个务必”精神的高度!这些话令通信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峰甚是感动,他对张北平说,“领导就是领导,站的高度就是高!”

  音著协: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面对放之四海皆准的版权规则,谁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音著协手中的砝码是版权的威力。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对版权的重视日甚一日。而音著协在此前的两个重要举措:娱乐场所背景音乐收费、网站手机铃声下载收费中均大获全胜,皆因了手中的音乐版权这一法宝。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音著协的态度颇有些“成竹在胸”的安稳,面对放之四海皆准的版权规则,谁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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