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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试用时间太短 手机包退换期限能否延长?
2003年07月15日 17:14

  2003年07月15日北京青年报

  手机包退包到30天?

  刘会涛

  手机援助栏目:

  我偶然看到了网上的手机援助栏目,我想说说我的问题:我在2003年5月23日购买了一个飞利浦620手机。这是我的第四个手机,第三个手机曾经出了几次问题,使我有了一些维修的经验,在维修过程中,我唯一的感觉是:消费者永远是弱势群体。

  我买的这个手机使用没几天就发生了死机的现象,由于我太忙,在购机半个月之后才腾出时间找经销商。虽然,商场承诺30天包退,可是手机不在此范围之内!我被经销商告知只能找飞利浦售后服务中心,由他们检测、再决定是换机或维修!但是三包规定,手机的退机时间是7天,7天之内很多功能都未必能弄明白,问题也不见得都暴露,过了7天只能找维修中心,而且只能维修!我认为,消费者在这一点上处于弱势。

  我没那么多时间去跑客服,也无法忍受漫长的等待,而且没有备机,我用什么啊?何况,跑路的费用呢?再说,我认为,换机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厂家自己检测自己的机器,好比老子查儿子,没有大毛病是不会给换的。而且,死机的问题还算是能表现出来的,至于信号弱的问题、通话质量差的问题,没有硬性指标,如何界定就更难说了,他们可以找出很多理由而不负责任。所以,想退货,消费者在这一点上也处于弱势。

  我现在暂时可以忍受死机现象(好在它不是经常死),等我忍受不了,只能换一个就是了。可是我又要祈祷下一次不要遇到同样的问题!

  投诉人:王志明

  消费者王志明遇到的问题,其实是很多消费者都曾经遇到过的,就是觉得“手机质量差、退货太难”。导致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的,大多是由于手机产品本身的质量不好,刚用几天就出现故障,或用了一段时间后故障百出,总也修不好。

  在手机三包规定中是这样规定的:“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而过了7天后,消费者就只能选择换货或修理了。

  针对消费者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日前,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的消协向信息产业部等部委提交了手机三包的11条修改建议,其中一条就是:“建议延长手机退货的有效时间,包退包到30天。”“三包”中规定自手机购买7日内出现性能性故障消费者可以退机,但是

  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手机商品的功能不断添新,消费者很难在7天之内将手机的所有功能掌握,就不一定会发现手机是否有问题,因此,建议将此时间延长至30天。

  说起退货的问题,其实不光是时限太短,还存在的问题是退货的条件太过苛刻。手机“三包规定”规定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凭修理记录,可以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却没有规定可以为消费者退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一些省市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类似的情况均允许消费者退货。在本报组织的手机三包座谈会上,我们还曾经听到这样的说法,有的商家要求消费者在退换手机时提供完整的外包装,否则不予退换,利用种种名目,阻碍消费者退货。因此,此处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应给予修改。

  手机援助投诉表

  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手机品牌:手机型号:

  购机时间:经销商名称:

  手机出现的问题:维修经历:维修名称:

  来信请寄: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A栋北京青年报大厦数码时代手机援助栏目收,E-mail:help100@ynet.com,邮政编码:100026,传真:65902115(请注明数码时代手机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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