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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三包”包出火 规定欠合理商家钻空子
2003年07月10日 19:38

  2003年07月10日 新闻晨报

  晨报讯 手机的售后服务始终是消费者的一块心病。来自消协部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本市手机投诉直线上升,居高不下。

  以虹口区消协受理情况为例,上半年共受理手机投诉18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骤升了226%,其中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占77%。消协的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手机三包的某些条款规定欠合理、以及商家有意钻手机三包的空子,使得手机三包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虹口区消协秘书长王敏琴告诉记者,在受理的投诉中,不少消费者对手机三包的一些条款心存不满。有些消费者认为,“三包”规定的折旧费太高,每天0.5%的折旧费是其他家用电器的5-10倍。按此折旧,到第200天手机价款全部折旧完,假如200天后消费者仍可以退手机的话,不但退不到一分钱,还得倒贴钱给商家。

  有些消费者反映,“三包”的某些条款和《消协》的有关规定不符,剥夺了消费者退货的权利。比如“三包”第十三条规定,“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而《消法》第四十五条则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另外,“三包”中第二十一条“换货后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规定,也留下了后遗症。按照该规定,换货后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是否可以选择退货呢?如果可以退货,是以发票原价还是以换货时的商品价格退货呢?“三包”对此没有作明确的界定。手机的价格总是往下走的,消费者总是希望以原发票价退还,而商家却只愿意以退货时的市场价退货,消费者和厂商之间往往因此产生矛盾。

  不仅如此,一些手机经销商往往变着法子推卸责任,把符合退货条件的变成换货,符合换货条件的变成修理。消费者杨先生所购的手机在“三包”期内二次维修后第三次又出现故障,消费者为此提出调换要求,可商家推托说其中的一次维修是软件升级,不属修理,因此不同意愿换货。有些商家甚至欺瞒消费者,以消费者遗失外包装等十分牵强可笑的理由,对符合退货条件的手机拒绝退货。

  (记者徐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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