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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高晓松诉19家媒体侵害名誉权案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 09: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7日电 (记者 李京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国内著名歌手、音乐制作人高晓松诉《羊城晚报》、《音乐生活报》、千龙新闻网等19家媒体侵害名誉权系列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其中8被告停止刊载有侵害原告高晓松名誉权内容的文章;以书面道歉函方式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近12万元。

  据法院介绍,2000年9月,国内女歌手筠子自杀。因传闻说筠子曾和高晓松发生过恋
情,《长江日报》对高晓松进行了电话采访,并将采访内容刊登后,引起其它媒体的关注。后因高晓松声称没有接受过这家报社的采访,长江日报社经核实,发现当时的采访对象是国内另一男歌手,并非高晓松本人,长江日报社遂对此次采访事故刊登了更正和道歉申明。

  当年10月,筠子的母亲将一封未加标题的书信交给媒体,指责高晓松是“不负责任的感情骗子”、“夸夸其谈”、“目中无人”等,被上述19家媒体加注标题后,以全部抄录或者部分摘抄的方式进行了转载,其中一篇文章是引自《长江日报》采访失误的内容,但对《长江日报》更正的情况,在文章中没有体现。

  2000年10月,原《文化时报》刊登了题目是《克扣报酬解雇经纪人高晓松又玩过河拆桥》的文章,《羊城晚报》刊登了《经纪人含泪投诉高晓松“心太狠”》等5篇文章,上述文章由高晓松经纪人戴粼提供。戴粼和高晓松因工资及相关待遇等问题产生争议,并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谈话。在高晓松不知情的情况下,戴粼对谈话进行了录音。上述被告对这些文章进行了转载,使用了“不负责任”、“心狠手辣”、“恶毒”、“利欲熏心”等文字。

  高晓松认为,上述行为在社会上给其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请判令19家媒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各支付精神赔偿金5万元、经济损失2818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因高晓松所诉媒体众多,为确保案件及时、圆满审结,朝阳区法院指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大量的庭前调查等工作,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因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等原因高晓松对其中11家媒体撤诉。

  就高晓松和其它8家媒体的纠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8家媒体未经审核,在相对短的时段内,集中、连续刊登了针对原告的不同内容的多篇文章,且存在许多贬损性文字,这种做法已超越了客观报道、正当监督的范畴,造成了高晓松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侵害了其名誉权。8被告虽举证证明其也刊登了来自原告方面的文章,但就刊出的文章数量及内容看,尚不能支持其抗辩的所谓“均衡报道”的主张,被告认为报道没有失实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高晓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高晓松所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明显偏高。依据案情综合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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