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播气象预报就挨罚 “气象管理办法”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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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 10:12 北京娱乐信报 | |
今后,发布天气预报必须要得到气象部门的授权了。Photocome供图 2月1日,中国气象局《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办法中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映或造成一定影响等4种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那么,气象预报作为特殊公共信息,媒体能互相转载吗?气象部门的处罚合理吗?对此,部分法学专家提出了疑问。 维护权威性必须定“规矩” 带着法学专家的疑问,记者走访了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司长阮根水。 据阮司长介绍,出台气象预报刊播办法是为了让气象发布更具有权威性,规范气象发布制度。 近年来,一些单位、个人擅自抄转、发布气象预报,侵害了气象台站的合法权益,更有一些个人或组织把个人的气象预报意见及学术讨论会上的预报观点通过传媒公开发布,给政府组织防灾减灾和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一定影响。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气象部门才制定了“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内容,不能随意转载”的“规矩”。 阮司长说:“其实,媒体可直接向气象部门获取信息,我们也鼓励媒体这样做,气象预报是一种特殊信息,实时性很强,有可能某个媒体发布后,实际情况就已发生变化,而另一个媒体转载时,就会出现差错。” 阮司长强调,处罚并不是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气象发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气象局拥有预报分配权 在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刘司长告诉记者,气象预报实际是一种科技成果,在制作过程中,气象工作人员付出了劳动,因此,气象部门对此信息拥有占有、分配等权利。气象预报虽是公共信息,但却是特殊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除了气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刘司长说,除中国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外,社会上还有如民航、农垦等部门自己制作的气象信息,但这些信息只能在单位范围内发布使用,不能对社会发布。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办法中指的气象预报包括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日常中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和气候变化评估等。也就是说,这些信息的发布只能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给指定媒体,媒体之间不能随意转载,否则将会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此,刘司长说,以前曾有个寻呼台不经允许,非法传播气象信息遭到处罚,有的还擅自更改气象信息内容,这些都是不允许的。比如台风预报,如果转载中出现错误,将会给人们带来灾难,因此,包括灾害性预报,都要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并根据天气进展进行补充。 气象信息不能独家垄断 虽然刊播办法已出台,但不少人仍对此提出疑问,既然是公共信息,为何不能转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媒体在转载时,只要按照原样转载就应该可以,作为气象部门,不能搞独家垄断,气象信息应当广而告之。 洪教授说:“谈到气象信息的实时性问题,如果媒体转载的是气象信息中的某一段,断章取义,并造成不良后果,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为了避免气象信息实时性出现差错,媒体在转载时可注明转载、发布时间,并在转载时避免出现差错。” 此外,洪教授认为,气象部门出台的这个办法中,处罚措施不合理,作为气象部门,没有权力进行处罚,这种处罚也没有法律依据。 与洪教授不同,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则认为,既然气象预报信息所有权为气象部门,那么气象部门也应当拥有著作权,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其他媒体进行转载时,应当经过气象部门的允许,或者直接从气象部门获取信息。(记者赵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