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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政策:为市场塑信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 10:59 中国广播影视报产业周刊

  在确定本期特刊的题目时,最终选择了潮涌两字,因为在整个2003年中,最大的感觉就是广电产业的变化之快前所未有,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有新鲜事物出台,这里面除了数字电视不断推进,以及付费频道接二连三的开播之外,还有众多具有突破性的政策出台。而这些都是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后出台的政策,都在某些程度上有所突破,也是为整个产业向着市场的方向有力前进的保证。他们如同一扇扇逐次打开的窗户,使得更多的新鲜空气涌入了广电产业。

  而循着2003年的脉络向前延伸,我们也已能捕捉到不少关于政策风向的信号,令人鼓舞的是,这些信号都在从各个方面增加着市场人士对于广电产业的信心。

  2003年广电政策印象

  在2003年结束之后,回头看看他们的出台的轨迹及其后产生的影响,对于判断明年整个产业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以下我们将从时间顺序对这些重大政策进行回顾和梳理。

  民营电视剧制作机构获得“国民待遇”

  2003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北京英氏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海润影视制作公司、北京鑫宝源影视头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潮涌东方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北大华亿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发放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有效期限为2003年8月7日至2005年4月1日。

  以上决定使8家民营的影视节目制作公司彻底走向台前,不再需要挂靠在某些具备许可证的国有影视节目制作公司的旗下,就可以自行申报相关影片的拍摄和发行,用当时总局相关人士的说法,就是为他们开了“直通车”。

  长期以来,电视剧制作被认为和意识形态存在重大关联,民营机构始终无法直接进入该领域。但由于电视剧制作在这几年蓬勃发展,大量民营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获得快速成长,以往的“挂靠”模式客观上限制了整个电视剧制作产业的进一步成长,并且滋生了一些不良行为的存在。这次向民营机构直接办法甲种证的做法,实际上是给了他们以“国民待遇”,让他们可以和国营的电视剧制作进行平等竞争,同时也使得整个电视剧制作领域的市场秩序得到了规范,当然,更大的意义则在于国家广电总局在向市场化转变过程中的决心,通过本次决定得以表现。

  而在下一步的操作当中,广电总局宣称,如果条件吻合都可以申请。由此我们可以预测,越来越多的优秀的电视剧制作公司将取得以上资质,也会使整个电视剧市场变得更加繁荣。

  总局第17号令规范广播电视广告市场

  在总局出台地17号令之前,黄金时间打开电视机就会发现,大量的广告充斥其间,其中不乏治疗脚气、痔疮之类的广告,而往往这个时候电视观众正在用晚餐。针对这一情况,2003年8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局务会通过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当中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播放广播电视广告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这一规定在业内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为它的出台使得过去电台、电视台硬性播出,受众被动接受的局面得到了彻底改观。各个媒体都做出了反应,他们在对总局“以民为本”的做法表示赞赏的同时,也对不少电台、电视台可能出现的经营危机表示担心。确实使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时间大为缩短,同时还对诸如酒类等商品的广告时间进行了限制,很有可能使得这些机构的经营收入受到影响。

  但实际的结果则是,这一规定的出台使过去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竞争必须向着内容为王的方向转变。与此同时,也昭示了总局对自身角色的重大调整,它的职能从以往面对直属单位转变到了面向整个社会公众。对此事件,徐光春的态度非常鲜明:“维护行业利益是行业协会的职责。只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利益而不考虑公众利益,就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

  而在这一规定出台之后,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大受众之间正在发生的微妙的关系变化。

  电影片审批程序简化

  2003年9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局务会上通过了《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并自当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在规定当中出现了两项突破,首先是审查内容变得宽松,从以往审查整个电影剧本转变到了审查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本梗概;其次是审批权利开始下放,经申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本省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非国有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整个电影产业的发展。从以往来看,影片的审查过程导致相关的影片制作机构的投资周期和不确定性的风险增大,同时可能错失最好的市场机会,本次突破之后,使得这个周期大大的缩短了。

  当然,更为重要的仍旧是总局的这一转变蕴涵着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意味着总局职能正在从“办”向“管”,从微观管理想宏观管理的方向上转变。而这一点也在徐光春2003年年底的全国广播影视工作会议上得到了体现:要进一步理顺政事政企的关系,逐步实现政事企事分开;要强调分级管理,使中央和省、市统一协调。

  在这样一个大的原则基础上,越来越多的审批程序将有可能简化甚至放开,当然,简化和放开并不意味着管理的“大撒把”,而是转变到一种更为高效的体系中来。

  外资允许控股院线及电影技术公司

  同样是在2003年9月28日的国家广电总局局务会上,还通过了三项决议,他们分别是《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影院暂行规定》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加上上面提到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被业内人士称为影响中国电影产业发展的四个部长令。

  但后三者的立足点着重在了准入资格上,而《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则更侧重于简化程序。

  在《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当中,提出要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单独成立制片公司;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由于使用了鼓励和允许这两个关键词,所以两者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成立合资、合作(不含外资)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中,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仅为100万元;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中,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就变成了500万元。

  但显而易见,除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之外,《外商投资影院暂行规定》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都是针对外资进入中国电影产业的相关规定,而在这些相关规定当中,在某些领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外商投资影院暂行规定》当中,允许外资在院线的投资、改造当中最高占有75%的股份。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当中,则允许以联合摄制、协作摄制以及委托摄制的形式在中国从事电影片的生产。

  这几项规定使得民营公司进入电影片市场的大门敞得更开,而外资也获得了在中国电视市场担当主角的可能。而这些力量的深度介入,必将是国内电影市场更加繁荣。

  付费电视频道允许社会资金进入

  在付费频道频率开播之前,很难想象社会资本能够进入到广播电视频道频率中去,但11月14日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当中,就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

  在具体的条件要求上,门槛并不是可谓不高: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依法设立的注册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

  吻合以上条件的境内机构可谓数不胜数,这一政策的推出,也将让众多机构多其中颇感兴趣。2003年,福特汽车曾经投拍了一部汽车越野的真人秀节目,这即让福特汽车推广了品牌,同时也使其进入到了电视节目制作领域。这一现象值得关注,也就是大量潜在的专业产品或者服务提供商们有可能通过投资节目甚至是付费频道的方式,提供专业的内容,同时延展自己的产业链条。或许未来的格局将会出现和平面媒体相似的情况,针对每一个细分的市场都出现几个专业的付费频道。而传统的游戏内容提供商联众就正在和辽宁的付费游戏频道展开内容上的合作。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使得一直以来宣传颇多的付费频道开播拥有了自己的游戏规则,使其能够从实际操作的层面取得各种进展;而另一方面则为大量社会资本进入电视频道合作提供依据。在2004年,在这样一个决议的指引下,付费电视将取得快速发展,而一直以来业内担心的内容匮乏问题或许将得到解决。

  2004年广电政策风向

  无论如何,广电产业中政策层面的任何一点变化都将对整个出动整个产业中各方的神经,并且可能改变市场链条中各方的生态环境。站在2004年初,展望年内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就具备不同寻常的意义。明年被定位为了“数字发展年”和“产业发展年”,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政策将在那些方面取得突破,又在那些方面将有所调整呢?没有到来的事情只能是猜测,但即使是猜测或许也能带来些须启迪,甚至带来众望所归下的促动。

  但有一点非常明确,那就是市场化环境下不可逆转的开放,每一个前进只是距离远近不同下的时间长短之别。

  如何厘清“经营性资产”和“事业性资产”

  广电的产业化变革的根本是如何保留广电媒体的喉舌功能的同时,大力推动市场的进展,这里面的关键就是如何区分“经营性资产”和“事业性资产”。当然,明年应当不会出台具体的法规来清晰两者的区别,毕竟广电产业的改革走的是先进行试点尝试,其后法规跟进的路径,由此可见明年肯定是一个反复尝试其边界的年份。

  国家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在年底的全国广播影视工作会议上指出:原则上政治性强的频道频率不能产业化运作。按照平面媒体的经验,新闻、经济、教育以及军事等相关频道频率的政治性明显较强,而娱乐、体育以及科技等相关类型的频道频率则表现出市场性强的特征。2003年的相关试点工作就是从娱乐类的频道频率着手进行的。

  随着剥离的进行,马上涉及问题就是事业性单位相应的劳动人事、收入分配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包括管理体制的转变,而是区分出来的经营性资产将如何运作的问题。

  在徐光春的讲话当中,经营性资产从事业性资产中剥离出来之后,将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面向市场进行重组,并且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这里边涉及的关键点于是就集中在了股东的成分界定以及股份比例的控制了。是不是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到经营性频道频率的重组中来,如何控制他们的持股比例,以及什么资产能够上市、转让等都将成为焦点,因为产业化变革的原则是“频道频率不能上市、出售,不能转让”。

  但有一点非常明确,那就是无论如何是广播影视事业还是产业都要“加强政府监管”。于是,明年政策领域的最大期待或许将是广电总局是否会出台相应的监督办法。

  数字电视依旧是政策焦点

  在整个2003年,围绕着数字电视展开了诸多讨论,在这些讨论当中,什么时候出台相关的标准是其中的核心。2004年,这个问题依旧是焦点所在。

  徐光春在年底的全国广播影视工作会议上指出:千万不要因为标准和政策的滞后而影响高新技术的应用和广播影视业的发展。归根结底,标准的问题是各方利益的分配问题,当前数字电视各方中,如何协调好传输机构、播出机构、节目平台以及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标准最终能否得到确定的关键所在。不过,较为乐观的估计是相应的规定应当会在明年出台,因为在2004年的整体部署当中,数字电视的试点城市将全面尽心整体转换,而省会城市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和播出系统设备80%实现数字化。这些要求将客观上是相应的标准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除了标准之外,如何确定成为数字电视节目传输平台主体的争论同样被业内认识所关注,其中的核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节目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功能,而中央节目平台是否只能是唯一。从当前各地方传输机构的要求来看,他们希对节目传输平台的多样化有着明确的希冀,而明年是否将在这个方面取得突破将被广泛关注。其实在传输和播出环节上,相应的参与主体是否可能更加多元,以及如何界定参与资格同样是大家关心的话题。

  而当数字电视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在其之上的新业务开发同样面临着规范问题。数字电视之所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其具备广泛的外延性,一方面现有的影视传播网络将可以开展诸如游戏、数字增值服务等新业务,另一方面则是影视内容可以通过移动、宽频等新手段进行传输。如何界定参与主体,同时又如何建立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手段,是这些业务得到长足发展的关键。

  当然,对于数字电视这样一个庞大,同时又是新生的系统,短时间内一揽子解决所有的问题显然并不现实,在发展中逐个派生出应对手段才是最为合理的路径。

  广播电视如何跨越区域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各自的发展空间,这是我国广电产业长期以来履行喉舌功能的重要体系,但当市场化变革来临之后,相应的问题就接踵而来,因为所谓的市场化就是要让各个参与机构以市场为核心进行充分竞争。

  在过去几年,广电产业曾经尝试过几次打破地域限制的方式,包括成立广播影视集团,或者以总台的模式整合相应的传播资源等等。即使在2003年年底,还成立了南方和四川两个广电集团,而这一事件则吸引了产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但一直以来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原有以地域为核心的传播力量如何有效地进行整合。除了各地以省为单位进行跨地域的整合之外,现在还有个别的电视台着手跨出省界,力图实现跨地经营,而这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中显然属于违规行为。

  为了适应市场的改革需要,近几年内国家广电总局设立了7个试点单位,对如何实现文化体制的改革进行尝试。这些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将在2004年年底前全部结束,也就意味着届时相应的规定可能正式出台。

  而对于那些剥离出来的经营性资产而言,他们为了将自身的经营进一步扩张,同样存在跨地域扩张的冲动,但他们不可能像卫视频道那样,只要获得落地权就可以在其他地区延伸影响,他们的选择只能有两个:一个是获得可以用于经营的卫视频道传播资源;另一个则是取得其他地域可以用于经营的频道资源。但在这方面并没有任何的管理规定出台,但越来越多的实质性操作将可能在2004年中不断出现。

  相关立法工作将取得进展

  在整个广电产业当中,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不少行政性的规定,但鲜见相关法律的出台,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建设的落后。在当前广电产业化的大背景下,要求相关立法工作取得质的突破。

  徐光春在全国广播影视工作会上提出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就是要建立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市场运作以及政府监管三个体系,共同推动广电产业的发展,这在客观上要求相应的法律尽快出台。而徐光春在会议上也强调,广电总局将积极推动《广播影视传输保障法》、《电影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和立项工作。

  但总体而言,相关法律从起草、立项到最终颁布需要一定的时间,以上两个法律或许仍旧不可能很快出台,但这种趋势还是异常清晰。

  总而言之,明年的广电产业将是数字化和产业化发展至关重要的一年,众多政策领域的突破也值得期待,更为主要的则是,在广电产业整体向好的情况下,可以以乐观的心态看待每一种变化的出现。

  本文转载自《中国广播影视报产业周刊》。非经授权,不得任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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