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刘涌死刑也是舆论监督的胜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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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 14:47 新浪传媒 | |
肖余恨 沈阳高院改判黑社会头子刘涌死缓后,一时间舆论大哗,但主流媒体却保持着令人压抑的沉默。值得尊敬的是,上海《外滩画报》发表了李曙明先生的质疑文章,笔者据此撰文质疑为李的文章叫好,指出了《外滩画报》发表此文的意义,并且断言“在几乎所有的媒体都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的时候,《外滩画报》的这篇文章显得不同凡响,有理由相信,策 刘涌一案,其影响之大,可谓“众所周知”。然而,在从死刑以语焉不详的判词改判为死缓后,媒体一度为之失语,不能不令人深思、难堪。相对具有自由、比较能够充分地反映民意的网络媒体上,质疑之声不绝于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媒体,传统的主流媒体的介入,又反映、影响、引导了社会舆论,最终导致了这一体现正义的结果。这个个案本身告诉我们:民意不可违。在传递信息的途径日趋多样化的今天,那种依靠强制手段来封锁信息、暗箱操作、罔顾民意的做法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不能够得逞的。 就高法提审刘涌并判处刘涌死刑本身来看:程序合法、结果合乎人们预期。有人认为,这个结果是由于社会各界呼吁的结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玉胜先生则认为,呼吁只是起了一种催化的作用,而真正决定这个案件提审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把刘涌案的判决看作是法律公正的一种体现。我认为,这固然是法律本身的胜利,因为无论是舆论还是代表舆论的媒体都没有权利作出具有强制意义的判决。但是,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没有媒体所发挥的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高法会不会提审刘涌,也是一个悬疑,因此,媒体在其中所发挥的舆论监督作用功不可没。不过,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一是需要法律的保障,二是需要相关的透明的信息,三是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舆论生态环境。联系到此案的波折,我们还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在这三方面,都还存在着亟待改进的地方。 但是,毕竟最终的结果体现了最大程度的民意,这是让我们感到无比欣慰的地方。也就是说,无论是专家的话语霸权,还是某些职能部门的一意孤行,无论是信息封锁,还是行政威压,只要其结果与“三个代表”有违,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最终必将受到舆论的质疑和谴责。因此能不能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允许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则决定着民主与法制的进步程度,决定着政治文明的程度和水平,这是刘涌案改判给我们带来的直接启示。 (本文为作者提供新浪网专用稿件,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