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该规范电视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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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 09:34 南方日报 | |
□陈杰人 近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总局令,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和播放监管等作出全面规范。比如规定广告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和谐音乱改成语、广告量不得超过节目总量五分之一、黄金时间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广告不得有误导消费或者低俗的内容、用餐时间不得播放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告,等等。 我认为,该规定抓住了当前广播电视广告中人们关注和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如果能得以贯彻施行,将有助于净化广播电视文化市场,并且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广告中乱改成语的现象开始出现并愈演愈烈。尽管这种做法有“别出心裁”的谐趣,从某种程度上有加强广告效果的作用,但它的危害也显而易见,那就是糟蹋了几千年来中国文化的优良沉淀。成语是语言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它是使用某种语言的人群为了精辟、准确表达意思,而在较长时期内逐渐将一个词组作为固定用法的结果,成语的特点之一就是约定俗成,不得改动。我们看到,一些语言感觉和能力尚未成型的中小学生面对广告中被篡改的成语无所适从,耳濡目染之下,成语使用错误百出,其中不少就是广告祸害的直接后果。 如果说篡改成语是当前广告中的一种文化糟粕现象,那么,其他一些广告行为则可以归类于职业道德。比如说,正当人们在津津有味地观看某部电视剧或者某个电视节目时,突然节目就中断,蹦出一段广告。比如说,就在一家人一边用餐一边随意收看电视的时候,就可能会跳出描述细致的痔疮广告。再比如说,近两年一则关于鼓吹送礼和收礼的某保健品广告,内容庸俗至极,却长时间存在于电视的黄金时段。总之,提到电视里的广告,人们的怨言和怒气往往层出不穷。 从广告人的角度看,这些不良现象是设计制作水平低下的结果。比起发达国家的广告来,我国的多数广告水平的确还停留在原始层面。且广告的价值取向,还与一个社会的习俗和道德水准有密切关系。但出现违规和违背道德准则的广告,实际上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的结果。《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该条第五项还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按照这些规定,对广告业的违规和违章行为,有权管辖和处理的部门应该负起责来。 现在,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出台了详细的规定,我们衷心希望,这一规定既可以主动为广告人和广告主的行为提供规范,同时也可以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工作提供依据。有了这个依据,如果工商管理部门仍然怠于行使职权,则无以向全国公民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