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述不准确易为谬传 报道选举媒体别说外行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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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 15:04 法制日报 | ||
蔡定剑 最近,一些媒体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自荐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或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在选举中当选人大代表的情况,给以极大关注。这种关注是好事,它对推动民主选举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报道中出现了不少法律上的谬谈。这些谬误如果不加以及时纠正可能导致以讹传讹,给人以误导。 某报以《我国首位人大独立候选人击败正式候选人》为题的报道中,“首位人大独立候选人”的说法颇为惹眼。其实这一概念用在这里是错误的。独立候选人在国外选举中是常见的词,是指在议会或总统选举中,不以某个政党成员身份参与竞选的候选人。因为国外的选举一般都是政党之间的竞选,不以政党身份参加竞选的独立候选人比较少,也较难取胜,可见,独立候选人是多党竞选制下的一种候选人概念,这个概念含义是比较确定的。它不可套用到我国现行的人大选举中来。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候选人,有两种产生形式,因而也有两种称谓。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工作实践中,把前者称为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后者称为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这已成为法律的规范用语。我国选举不是政党竞选,没有什么独立候选人。 如果暂且把组织提名以外的候选人都算“独立候选人”,那么这种候选人乃至当选的情况在我国决不是“首位”,我敢贸然地估计有上万计(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有300多万人),这样当选的代表不仅在全国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较为普遍,而且在间接选举的市级和省级人大代表、甚至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中都时有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当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情况。 就媒体报道的福田区人大代表选举的情况看,之所以引起关注,可能还另有原因。如有比较多的由代表提名的候选人参加选举,他们不是被动被提名,而是主动自荐参加选举,并且有些自我宣传的竞选方式。这确是近年来我国基层选举中的新情况,是值得肯定的,它代表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因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一定要建立在公民主动自觉的基础上,否则就难以树立起代表的责任感。而且选举中的自我宣传和竞选有利于选民或代表了解候选人和增强竞争者的责任心。当然这种选举行为还需要法律加以规范才可以健康发展。即使福田区当选的代表是自荐为基础的,在我国也不是“首位”,像媒体常报道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湖北省潜江市的人大代表姚立法等,都是自荐竞选靠代表联名推荐当选区人大代表甚至市人大代表。这种情况在全国也有过不少报道。 这次福田区当选的人大代表还有个特点是,开始没有被提名为初步候选人,更没有列为正式候选人,从选票中的另选他人中直接选出(报道中说是因来不及参加提候选人提名,“进行直接选举”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因其他代表也是直接选举。选举工作中把它称为“票箱里跳出来的”当选者)。这种情况也不足为奇,在过去一些年,票箱里不但跳出过基层人大代表,还跳出过县长、市长。而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不正常的因素造成的。如有的地方选举组织者压制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才产生这种情况。像福田区王某当选的情况似乎不在此列。他所在单位的选民比较多且集中,如果不是有什么组织活动,大家约好了投他的票,其当选就纯属偶然。其实,作为规范的选举,不应提倡这种方式。要想参选,应通过提名的方式,让选民有个了解及与其他候选人有个竞争的过程。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承认这种选举结果,但一个完善的选举制度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也不应承认这种选举结果。 总之,媒体关心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新事物是好事,但是一定要表述正确,不能出现错误。在涉及民主法制的报道中,不仅要具备基本的民主法律常识,还要对有关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有所了解,否则,新闻报道就可能成为谬传,好心帮了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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