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新闻发言人靠得住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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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8日 12:54 中国经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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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长张文康终于在《焦点访谈》中谈论非典型肺炎问题,这让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受“非典型恐惧”折磨的公众稍稍松了一口气。但此前一周的沉默已经使中国的形象受到了损害,伴随着一些境外媒体关于“隐瞒真相”的严词指责,一个越来越受到全社会关注的话题——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凸显出重要性和紧迫性。
平心而论,近年来政府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还是做了不少的事情的。比如1999年开始的政府上网工程以及目前正在推广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尤其是后者,由于传媒和公众能够透过这一管道直接了解政府的现行政策、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追问政府对某个问题所持的立场等,所以颇受舆论的好评。
但是,如果新闻发言人对“敏感问题”王顾左右而言他或干脆就“无可奉告”,记者和公众又能怎么办呢?一个严酷的事实是,我们在确保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并没有有效的法律支撑。对于政府来说,公开信息还只是一种单方面的“善意”,而不是法定的义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公开什么,公开多少,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对什么人公开等等,一切都由政府自己说了算,普通公民和传媒对此缺乏请求权和强制公开的权利。
因此逻辑上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要使新闻发布制度真正起到“尽可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作用,就必须首先以法律的形式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是国家机密?如果还是只要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是机密,愿意公开的都不是机密,那么新闻发言人也只不过聊胜于无;第二,知情权有没有司法保障?如果政府拒绝公开一些情况,或者公布一些信息时发生某些失误、错误或者不准确,公民能不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司法救济?
从世界范围内看,知情权成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已经非常普遍。公民可以以知情权这项权利为根据,就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不当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1966年、1976年美国先后制定了两部涉及知情权的重要法律《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这两部法律确立的原则很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任何一位公民都有权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实现这种权利并不需要任何理由和请求。对于新闻媒介,这项权利的范围还有所扩展。如果政府拒绝向公众出示这些文件,将直接导致司法审查的介入。近半个世纪以来,这一原则已经被数十个国家在立法时采纳。
三年前在北京曾发生了一起令人谈虎色变的“闷棍杀手”案。在长达一年左右的时间里,两名罪犯采用用铁棍猛击行人头部的残忍手法,先后偷袭了70人,打死12人,打伤58人。但在案件侦破之前,虽然“敲头案”一件接一件发生,无辜市民一个又一个受到伤害,警方却一直没有提醒公民保持必要的警惕。这一事件展现了一幅令人毛骨悚然的可怕画面——一个巨大而致命的危险悄然来到了你的身后,警方看到了一切却保持沉默,而你却兴高采烈,茫然无知!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把如此重要的事情仅仅寄托在新闻发言人的善意上未免失之轻率,尽快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知情权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才是当务之急!
(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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