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有批示”就可以拒绝记者采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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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26日 11:09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华网在2月20日报道一则消息,沈阳市大东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民营企业李氏集团董事长李军涉嫌报复伤害沈阳市土地规划局局长一案时,以沈阳市某位领导“有批示”为由,拒绝了多家新闻媒体的旁听要求,已进入旁听区的新华社记者也被强行逐出法庭。 在当今社会里,记者采访受阻甚至吃“闭门羹”倒不值得奇怪,令人们感到奇怪的是,领导“有批示”就可以拒绝记者采访,就可以成为挡驾记者的理由。领导批示算什么?它 记者究竟有没有采访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因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采取不宜向社会公开审理外,一般刑事案件都要向社会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时只要公民通过合法途径都可以进行旁听。可沈阳大东区法院竟以领导“有批示”便拒绝记者采访,并将诸多的媒体记者赶出旁听区,不仅是不明智的,而且也是有悖法律精神的。 作为沈阳市的“某些领导”他们有权干预舆论监督吗?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另有别的原因,人们不能不心存这样的疑问。作为领导如果真的“不明白”就应该事先看看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款,怎能擅自自作主张就拒绝记者采访呢?是你的“批示”大还是法律大?作为大东区法院,为什么不能以法律为准绳,而把领导“批示”奉为金科玉律呢?“领导批示”只不过是一块挡箭牌,他们的真实意图恐怕还是怕媒体曝光,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判断任何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尺度,不能以某个领导的好恶甚至“批示”、“条子”作为依据。如果领导的“批示”、“条子”与现行法律并不矛盾,可以作为一种“挡箭牌”,如果背离了法律精神,还奉为“圣旨”津津乐道,不仅是某些法官的悲哀,更深远意义上讲将是我们整个法律界的悲哀。一个地方政府应该是置于阳光监督下的政府,一个领导者也应该是置于阳光监督下的领导者,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力只要没有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拒绝采访的理由。看来,我们要建立良好的舆论监督体系,依然是任重而道远。(李红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