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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遗失红楼梦连环画手稿 画家每幅获赔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29日 14:5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29日电据新闻晨报报道,20年前曾受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以下简称“人美”)约稿,分别创作了《红楼梦》、《子夜》系列连环画,如今珍贵的手绘画稿却被出版社遗失,画家杨秋宝、叶雄不得不和“人美”对簿公堂。

  近日,市二中院对这例罕见的画稿索赔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每幅画稿50元的标准要求“人美”向画家作出赔偿。

  起因原创手稿失踪

  杨秋宝、叶雄曾于1979年和1985年分别接受“人美”约稿,为《红楼梦》、《子夜》系列连环画创作了622幅和379幅作品。

  “人美”在收到画家手绘原稿后虽将其付诸出版,但却未将原稿退还。由于民间收藏市场对连环画原稿的需求强烈,引发了当年的“小人书”画家向出版社讨还画稿的风潮。

  2001年,杨叶两人向“人美”讨还画稿,却被告知画稿已遗失。因交涉不成,两画家将“人美”告上法院,分别要求其按每幅画稿200元、250元的标准赔偿12万元和9万余元。

  庭审诉讼时效成焦点

  庭审中,“人美”向法庭出具了1990年国家版权局的《关于作品原稿是否应退还作者的意见》,该文件称“对已经出版的作品原稿,作者要求退还的应归还。1985年以前出版的作品,如原稿遗失或损毁,出版社可向作者解释,按不退稿惯例处理”。

  “人美”根据上述文件辩称,因两画家索要的都是1985年以前出版作品的原稿,所以自己可以“按不退稿惯例处理”。该社还提出,时隔20多年,原告才提出返还原稿的要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出版社的辩称遭到了原告方的驳斥,律师指出,“人美”提供的行政意见与大法相悖,《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而画稿显然属于画家的私人财产,应当受到大法的保护。

  同时,由于画家将画稿交给“人美”后,就一直处在被出版社占用、保管之下,事先双方也没有约定索回的时间,因此画家随时可向“人美”要求返还,其诉讼没有超过时效。

  判决所有权无关时间

  法院审理认为,连环画稿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特定物,原告将画稿交付被告出版,并不表明画稿的所有权转移至被告,现被告遗失画稿无法返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虽辩称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文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文件是版权局对出版社来函的答复,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因涉案连环画系80年代出版,不应按当前创作连环画的付酬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可根据《红楼梦》、《子夜》连环画的艺术价值和发行数量、两原告的知名度、以及导致纠纷的历史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近日,市二中院对这起画稿索赔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每幅画稿50元的标准,判决“人美”分别向杨秋宝、叶雄赔偿人民币31100元和18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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