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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管理电视的他山之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11:03 中国新闻周刊

  在对电视媒体的管理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可能比行政指令更易在各方利益和要求间取得平衡

  郭镇之,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代表作有《中国电视史》《北美传播研究》等。对中、西的广播电视史均有深入研究

  中国新闻周刊:对于电视媒体,国外是怎样的管理办法呢?

  郭镇之: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美国和英国,电视台和广播电台都是由一种我翻译成“规制机构”(regulator)的机构来管理。在美国,这个机构是FCC(联邦通信委员会),在英国,这个机构是Ofcom(Office of Communication)。

  这种规制机构,一般有5到7,或者9个委员,下面还有一些委员会。实行任期制,5年或8年一期。这些委员一部分由政府任命,主要是些社会贤达;另一部分是由议会选派,还有一部分,是有关的行业组织经过充分协商后公推的,以律师和学者居多。

  规制机构与政府的关系,是“一臂之距(an arm length)”——与政府有距离,又不是很远,是个相对独立的机构。

  中国新闻周刊:这样的管理机制有什么特点?

  郭镇之:更多的是为划清职能。

  在西方,政府对电视台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保护这个市场的每个参与者。比如在英国,当商营电视台获利很大时,政府就允许BBC开办了第二频道,作为一种抗衡。但是过了几年,在发现BBC的势力发展太大时,又通过立法,允许商营电视台利用政府征收的“独占经营税”,开办了一个第四频道。

  再举例说明,媒体如果在某个事件当中,有自己的商业利益在里面,应该告知公众。现在一些媒体从播出的节目中获利(比如通过互动短信),又不告知公众,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实际上,这也是我们管理机构应该干涉的东西。

  总之,监督和管理,是分开的。政府不能又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样出现纠纷时,媒体可以告规制机构,规制机构反过来也可告媒体。在法院面前,双方的法人地位是平等的。法院是社会的最后一个诉求,最高法院判下来了,大家都接受认同。

  中国新闻周刊:就是说法律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郭镇之:是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和规则,或是不同层次的法治的文本。独立规制机构可以制定规则,然后根据规则文本做出判断,这家媒体是不是错了,错到什么程度,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惩罚。规制机构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准行政权。这几种权力集于一身,是一种提高效率的需要。但它不是不受约束。社会对FCC的监控,体现在法院。

  规制机构一般不对节目的具体内容做监管,但涉及到诽谤和隐私问题除外。节目的格调问题如果有人投诉,规制机构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后,在做判断时,规制机构会召开听证,两派意见,尤其是被投诉的一方,都有申诉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展开辩论。这里是有一个公开的程序的。

  如果电视内容涉及到了泄露

国家机密、侵犯隐私等,当然也有相关的法律来管。

  中国新闻周刊:但是规制机构的权力,不是也来自行政力量即政府吗?

  郭镇之:我来解释一下,以FCC为例,它的权力基础是议会先立一个法律,合法性是通过立法得到的。然后,各家媒体的合法性,是通过FCC颁发的执照来确定的。

  在英国,情况有点特殊,BBC的执照不是他们的规制机构Ofcom发的,是由皇家发的“皇家特许状”。但是,BBC平均每10年要换一次执照,这时候,社会的各界人士包括普通百姓都可以评议BBC的节目质量,最后,Ofcom可以根据评议结果,决定给BBC的拨款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因为这些拨款,实际是来自英国每个普通家庭交纳的电视税。据我所知,有不少国家模仿英国的办法,比如日本的NHK,也是这种交电视税的做法。这样,BBC的国内节目,是没有广告的。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黄艾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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