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典型软件业知识知识产权纠份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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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17:54 新浪科技 | |||||||||
l纠份起因: 软件开发人员于某,自1999年始,从事制糖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及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集累了制糖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及标准化方面了的相当经验与技术成果。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7日期间为寻找技术合作伙伴到某建筑集团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工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没有鉴定劳动合同、合作协议、合作方式方面的书面文件。在合
2004年3月3日,电子公司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三条诉讼,1、要求于某赔偿经济损失三万无;2、要求于某公开赔礼道歉;3、要求于某返还制糖企业软件源码。 法院审理: l2004年4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电子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电子公司与制糖企业鉴定的合同额40万元的商品购销合同(包括软件及硬件部分,鉴定日期2003年7月19日); 2、于某在工作期间向电子公司提交的关于糖业软件的立项报告(电子公司批准日期2003年8月); 3、电子公司指派于某为糖业项目经理的通知(电子公司内部文档,无于某签字); 4、电子公司两个职工在经侦大队的口供笔录;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报表(电子公司内部文档),及部分于某在项目中的报帐单据及工资清单(电子公司内部文档,报帐单据有于某签字)。 6、在商品购销合同甲方投入使用的糖业软件目标程序。 l电子公司主要陈述如下: 1、电子公司在项目过程中支付了于某工资及差旅费,软件所有权应归电子公司所有; 2、在项目实施中,因于某是项目经理,所以电子公司没有软件开发相关的任何需求、分析、编码的文档及源码,因为所有这些都被于某个人的据为已有; 3、于某在进入电子公司前虽然开发过糖业软件,但在电子公司中的软件另当别论,电子公司只主张本次项目软件的著作权; 4、于某提供的在进入电子公司前完成的糖业软件文档及程序,可能是在离开电子公司后,在电子公司项目基础上完成的; 5、于某在软件上的签名未经电子公司允许,是非法行为。 l于某提供证据如下: 1、于某在进入电子公司前与另一糖企业鉴定糖业软件项目验收书(有企业印章,验收日期2000年11月); 2、为证明验收书合法的在于某进入电子公司前曾一同参与糖业软件开发的同事做证人; 3、于某在进入电子公司前完成的多个软件版本的项目方案、部分软件源码、所有目标程序、各个版本的数据库、用户操作手册(于某个人文档,约500M); l于某主要陈述如下: 1、于某在进入电子公司前已经完成了糖业软件的需求、设计、分析、编码、用户手册并已有实施成功的案例; 2、经侦大队不立案,对民事案件非法介入,超出执法范围,所以所录口供不合法; 3、所谓项目经理一说,是电子公司单方面的,虽然电子公司指派于某做项目经理,但于某并不受任,所以在电子公司的委任书上并没有于某的签字。 4、在电子公司提供的糖业软件上多处明确标有于某的个人签名,所以著作权并不属于电子公司; 5、关于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文档问题,于某既不是电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也不是糖业软件的项目经理,如何将所有文档据为已有。 注:因此案尚未最终判决,为避免给法院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对法院及电子公司暂时隐去真名。 据多方调查,此类案例在国内鲜有见闻,所以在此案悬而未决之际,于某决定将此案例公开,希望各位朋友针对此案引出的法律、道德问题展开讨论。 l此案引出如下几个法律问题: 1、软件新版本的产生是否产生新的著作权; 2、如果说在不同的项目实施中,两个软件的差异较大,需要对软件的实质进行鉴定,是否需要两个软件的源码,还是目标程序即可。 l此案同时引出几个道德及社会问题: 1、于某在项目完成但没有验收之关键时刻离职,是否有悖职业道德; 2、电子公司以向个人提出诉讼,是否有侵吞个人劳动成果之意; 3、于某以个人能力向电子公司应诉,是否是“以卵击石”,这种实力的差距是否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