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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赵普):谢谢王雷雷先生给我们做的精采演讲,他在演讲最后,微笑着给我们讲了一个为国捐躯的故事。接下来介绍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员,简单地做一个介绍,他86年的时候被授予国家级的专家,还是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大学的兼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位委员会的委员,也是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定为博士生导师,98年的时候当选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9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聘为特约咨询员,2001年担任中国法学院会长,2001年7月10号商务中南海举办的法制讲座上,他作为珠江人,就信息产业的发
展,国外的做法,信息法制方面的基本情况提出了建议,我们来认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郑成思先生。
郑成思:我从一楼到二楼,到三楼,我发现只有我讲座的题目没有题目,空着,可能这个题目是不受欢迎的,在网络时代,信息是共享的,我要讲的题目是只是产权的保护和网络的发展。
只是产权的保护,讲的是专业,从网络发展起来以后,从95年开始,全世界都在争论,网络发展起来以后,只是产权的保护是应该淡化还是强化,特别是版权的领域,所以希望很多保护版权非常强的国家,比如说美国、德国这些国家,都出现了一派,跟你反着干,说整个版权保护就是错的,不应该保护。在这种争论的过程中,学界非常有名的中田信夫先生,也主张应该淡化,因为强化的话,他认为比较难,网络传输太快了,有了印刷技术以后,信息的传播会加快,但是毕竟有限。后来复印机的出现、录音录像的出现,都曾经冲击过只是知识产权制度,但是没有网络冲击这么大,他说还要做像过去一样的保护的话不可能了,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地域性的,但是网络的传输是跨国界的传输。美国的学者劳伦·莱斯也写过很多的文章,世界各国的版权法,包括中国的,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中国的,以及国际上的版权公约,都是朝着强化方面发展的。1995年争论比较热烈,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两个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和知识产权制品公约,这两个公约通过的时候,大多数国家持反对意见,最后怎么通过的呢?过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只要有五个国家参加,就开始生效,这两个公约必须有30个国家参加才能生效,一般人认为,十年二十年之内不能生效,但是今年的3月份和5月份,这两个公约已经生效了,日本,美国等等一些发达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都参加了,欧盟在明年年底之前也会参加。
淡化的声音当中实际上是强化了,我们网络当中,有人要分享这个信息,就要有人创造这个信息。老的东西,大家不愿意看,四库全书这么好的东西,中国没有任何一家网站把它上网了,费时费力也不讨好,大家愿意听流行音乐,愿意看流行小说,愿意看新的东西,新的东西享受版权,不像四库全书不享受版权。我们尽管可以发表无数的文章,或者讲不要版权了,不要知识产权了,或者要弱化,但是实际上是在强化。我们国家也是如此,我们国家去年年底之前,修正的著作权法,也就是版权法,至少在网络领域增加了三条,第一增加了网络传输权,所以今年年初陈兴良先生告国家图书馆,就是靠着这个网络传输权,当初没有的时候,海淀一中院也判过,王蒙等作家告了一家网站,即使你只在内存里暂时复制,按照国际公约的解释也构成复制。所以,这就给我们网站提出一个问题,我们要发展,要做大,过去任何一个企业,中国的企业做不大,有人就总结了一条,不重视法律,就是不是侵别人的权了,别人侵自己的权,自己不管,最后被别人给压垮。
我们现在的网络公司,无论是网络公司和传统企业相结合,还是传统企业以上网搞经营,也都有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别人侵害你的知识产权,你该怎么办呢?都有版权的问题。我们国家已经作出了许诺,我们要参加,增加的网络传输权以及增加的另外两项,就是版权人有权不许可你破解他的技术保护措施,你要破解了,就构成了侵权,过去著作权法没有这一条,作为了过去四川或者北京的一些法院没有办法判,他有一个解密公司,现在不行了,你要卖解密的盘就算侵犯版权了。还有更改信息,你即使没有拷贝人家的信息,也构成了侵权。
现在网络版权问题提到这里来了,除了陈兴良先生告了国家图书馆,版权这一块,是不管是不是营利,是不是商业活动,这跟商标法和专利保护法不一样,商标是必须在贸易领域里使用人家的版权,专利法里,你不构成商业使用的话,不侵害别人的专利,但是版权领域,没有这个豁免,不管你是不是商业使用,只要进入了版权法禁止的条文,就构成了侵权,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版权官司打起来了,至少在专业领域,我们国家的金融界已经感到微机了。
九十年代开始,以美国打头,授予的专利,首先是几个金融机构,提供银行服务的专利权,后来扩大到其他各种提供服务的方式。
比如说亚马逊书店的一点式专利,他的用户打开页面以后,点一下这个图表就可以服务到家,其他的网站,要为客户提供服务,必须至少点两下,你要作出广告,点一下就提供服务,就侵害了亚马逊网站的专利权了。还好,当时我们中国没有考虑授予这个问题,不可能在中国获得这个专利权了,但是我们点一下,不可能在美国那边提供服务,新浪、搜狐等等都做到美国去了,你点一下,做到美国去了,就会扣公司财产,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美国。
商标,还没有涉及到网站的问题,但是很显然,如果一个网络公司替人家做广告,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像联想,中文两个字没问题,世界任何地方都是联想公司的,但是译成英文的,就不光是联想公司的了,在有一些国家,已经比联想还早地被外国公司注册,而且不是抢注。假如某一个网络公司给联想做广告,你用汉语和英语的双语种,计价和人民币和美元的双计价,你即使是.cn的界面上,还不是.cf,南非或是英国的顾客也能够看到,他可能会告你这个公司,一告一个准,因为我们最高法院曾经作出一个解释,美国的一家汽车公司的汽车在中国造成客户的侵害了,就找商标的所有人,找他的总公司,虽然汽车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不是总公司,都说我们负责任,但是不行,原告非要找总公司,最高法院解释说可以找总公司,人家回过头来找我们的话,够我们呛的,如果我们不注意的话。所以我说这个的意思,就是说我们的网站真正要做大,要立得住,就要开始注意知识产权上的问题了,现在还不晚。
很多公司说,以前为什么没有来告?到现在也没有来告?知识产权的告诉,你没有营利人是不会告的,除了中国人,只有秋菊打官司这样外国人见不到,我倾家荡产就是要一句话,要一个说道,外国公司是要钱,没有钱人家为什么要告你?这个任何时候告都不算过诉讼时限,只要你一直在用,或者商标上出了漏子,一直用他的广告词,广告词等等,他永远可以告你,因为持续性的这种侵权行为,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只是倒推两年要你的赔偿费,不能再往前要,这是1998年的解释,大家都要注意。
当然,网络上除了知识产权保护以外,还有其他的,比如说隐私权的保护,虽然民法通则里没有,但是最高法院在1987年解释民法通则当中已经解释了隐私权了,你暴露人家的隐私权,人家也可以告你。今年年底,有可能提交人大民法典的框架里面,也把隐私权正式写上了,所以这些东西恐怕都要在传播信息的时候引起网站的注意,在国外的网站,做得比较大,比较杂的网站,都有一个知识产权部,就像日本的索尼,美国的IBM一样,主要是自己开发的服务,做广告,做任何营生之前,要先论证一下会不会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
给我的印象最深的是,英国的烟草公司,并不在中国销售任何东西,但是要在英国做广告,要在中国论证一下,会不会违反中国的什么法,就怕中国的客户能够看到,可以告他。
再细一些展开说,可能就影响后面人的讲课了,虽然我觉得前面两个人都讲四十分钟,后面的人讲十四分钟不公平,但是为了让后面的人公平一些,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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