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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4月16日电(王忠奇王晓楠)辽宁省鞍山《千山晚报》诉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千山晚报著
作权一案日前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新《著作权法》颁行以来国内第一例媒体告网站的法律纠纷。
据悉,2001年12月以来,在未经《千山晚报》授权,未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所属网站大量使用千山晚报地方新闻作品,并将千山晚报的新闻资 源制作上网,供网民浏览,至千山晚报提出严正交涉止,该
网站短时间内共擅自使用千山晚报作品达482条。不仅如此,市内的其他两家网站也链接了该网站上载的千山晚报新闻作品
,严重侵害了千山晚报的著作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千山晚报》拿起法律武器,将有侵权行为的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
鞍山铁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千山晚报》委托代理人荀颖律师就被告对侵犯了千山晚报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著作
报酬权,代表《千山晚报》提起诉讼要求: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
事责任。
《千山晚报》委托代理人荀颖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千山晚报以其报道客观、及时、全面、权威等特点而深受读者的爱
戴,并以其14万份的发行量占据鞍山市报纸发行量榜首,在人们心目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晚报为报纸上的新闻资源付出
了创作性的劳动和实质性的投资,对此类创作成果享有著作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
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千山晚报》允许,把晚报作品向网民提供,侵犯了作品所有权人鞍山日报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
种民事侵权行为。《千山晚报》今天的成绩是鞍山日报社工作人员集体智慧的劳动成果,每一篇报道的问世都凝结着晚报人的
辛勤汗水,因此,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作为使用人,使用他人作品不但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还应依法支付
报酬。而被告将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侵犯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侵犯行为是十分严重
的。
鞍山市世纪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没有聘请律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其侵权事实予以承认,同意对侵权行为进行道歉
并承担相关责任。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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